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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08-03-27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股数:            不超过53,8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08年4月9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68,883.7万股
    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08年1月28日
    本公司发行前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如下:
    控股股东金钼集团承诺: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成立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
    意下列事项:
    1、本公司大部分的产品出口到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在2004至2006年三
    年中,本公司通过出口取得的收入分别占总营业收入的82.76%、89.03%和
    87.83%。这些收入绝大多数以美元结算,然而本公司主要的生产成本和资本性开
    支都来自国内,因此需要将上述外币兑换为人民币以满足日常经营所需。
    2005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我国改革后的人民币汇率政策,即
    "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改革
    以来,人民币呈现不断升值的态势。若此趋势继续保持,则将对本公司以人民币
    计价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2、自2007年6月18日起,我国对钼及钼制品出口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根据过往业绩统计,本公司85%左右的销售收入来自钼炉料、钼化工及钼金属产
    品出口销售。2007年6月18日起本公司在下半年两次共获授的出口配额为钼炉
    料产品4,722吨,钼化工产品676吨,钼金属产品756吨,而本公司2007年1-11
    月实际出口的受配额限制的产品量为钼炉料产品13,692吨、钼化工产品950吨、
    钼金属产品580吨;本公司2008年获授第一批配额为钼炉料产品7,950吨,钼
    化工产品1,247吨,钼金属产品876吨。
    由于整体出口额度有限,本公司的主要产品钼炉料获授出口额度仍低于实际
    出口业务需要,配额政策对本公司短期内的经营业绩将产生一定影响。
    3、本公司于2007年5月16日由金钼集团以主钼业务资产联合其他三家发
    起人发起设立。为了反映本公司资产的历史经营情况,本公司编制了2004-2006
    年度的模拟财务报表,并对2007年1月1日至本公司设立日之间的经营成果进
    行模拟后反映在2007年1-9月利润表中,本公司2007年9月30日资产负债表
    为实际报表。
    模拟财务报表是假设根据重组协议在2007年5月16日形成的与主钼业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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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关的组织及经营架构同样存在于上述期间,且一直从事钼相关业务。注入本公司
    的主钼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及权益以及上述期间内实际发生的收入、成本和费
    用按照重组方案确定的划分原则及配比原则编制。
    特别提请投资者阅读本公司财务报表时注意以上情况。
    4、本公司设立未满三年,但报经国务院豁免后,已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
    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的要求。
    5、本公司于2007年9月取得了国土资源部核发的金堆城钼矿《采矿许可证》,
    本公司将上述采矿权在设立日即2007年5月16日至2029年12月31日的期间
    内,采用直线法摊销,每月摊销额为389万元。由于本公司设立前金钼集团所持
    有的采矿权为无偿取得,不需纳入资产核算并进行摊销,因此本公司自2004年
    1月1日至本公司设立日期间的模拟报表不包含采矿权摊销成本,特别提请投资
    者关注此因素的影响。
    6、为发起设立本公司,金钼集团依据重组方案对拟投入本公司的主钼业务
    相关资产、股权以2006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了评估,自评估基准日之
    后的本公司模拟及实际财务报表中已反映了资产评估增值的影响。截至2007年
    9月30日,于评估基准日的存货已经流转完毕,其评估增值3.14亿元已完全反
    映在2006年及2007年1-9月模拟及实际营业成本中,并使本公司2006年相关
    成本增加约3.02亿元,使2007年1-9月相关成本增加约1,168万元。
    7、本公司拟利用本次募集资金中的9.17亿元收购金钼集团持有的汝阳公司
    65%的股权。在评估基准日2007年6月30日,汝阳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19,460.22万元,经备案净资产评估值为141,029.03万元,净资产增值121,568.81
    万元,增值率为624.70%。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是东沟和草沟矿业权的增值。
    8、本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产业技术升级改造、产品结构调整及钼
    深加工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支持公司可持续发展及建立资源保障体系等相关固定
    资产投资、支付矿权价款及股权收购等用途,投资总额预计将达到76.45亿元,
    相关投资将主要于未来三年完成,投资完成后达产亦需要一定时间。鉴于该等投
    资项目整体规模较大,投资周期相对较长,短期内可能无法带来明显经济效益。
    第一章      释义
    本招股意向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缩略语
    A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的境内上市
    人民币普通股,该等股份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          指    本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5.38亿股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发行人、  指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招股意向书中涉及本
    金钼股份                公司过往业务或业绩时,一般指金钼集团重组进入
    本公司的主钼业务部分
    金钼集团          指    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
    金钼公司          指    原金堆城钼业公司,2005年8月经陕西省国资委批
    复整体改制为金钼集团
    金堆城钼矿        指    金钼公司的前身,筹建于1958年6月;或位于陕西
    省华县金堆镇的金堆城钼矿矿山
    联席保荐人(主承  指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
    销商)                  司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中磊      指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业绩记录期间      指    2004-2006年及2007年1-9月
    陕西有色          指    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前身陕
    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中铝              指    中国铝业公司
    金钼科技          指    金堆城钼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华钼          指    陕西华钼新材料有限公司,由原西安华钼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更名而来
    金钼光明          指    金堆城钼业光明(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钨钼          指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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