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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联电子: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2-09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3、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
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 年 2 月 9 日(星期四)下午 2: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2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2 月 8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2 月 9 日下午 3:00 期间的
任意期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德邦路 16 号 2 号楼 207 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军胜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公司总股本 80,000,000 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2,888,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6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 人,
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2,888,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61%;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88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78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88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78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启用<公司章程(草案)>作为正式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88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78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刘颖颖律师和聂梦龙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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