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6]1676 号)核准,同意百花村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购买华威医药
100%股权,同时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620,232,200.00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出具致同验字(2016)第 320ZA0027 号《验资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
木齐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披露的《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17-009)。
2017 年 1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减少及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子公司华
威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医药”)实施上市许可药品的研发及
产业化项目,投入金额为 8,786.65 万元(公告编号:2017-005)。2017 年 2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及部分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告编号:2017-013)。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
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华威医药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南京
城北支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南京
城南支行”)(以上二行统称“存款银行”) 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
券”)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与两家存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1、华威医药在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125904924710808。在本协议生效后,公司将原存放于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账号为 50840188000008573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中的资金汇入上述专户中,该专户仅用于华威医药研发核心项目建设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华威医药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华威医药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
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
券。华威医药存单不得质押。
2、华威医药在中国银行南京城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526169676773。在本协议生效后,公司将原存放于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账号为 50840188000008573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的资金汇入上述专户中,该专户仅用于华威医药研发核心项目建设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华威医药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华威医药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
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
券。华威医药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华威医药和存款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
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上海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和华威医药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华威医药和存款银行
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四、公司和华威医药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邢磊、周晨可以随
时到存款银行查询、复印华威医药专户的资料;存款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存款银行查询华威医药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存款银行查询华威医药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存款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和华威医药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国信证券。存款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或华威医药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华威医药
或存款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国信证券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存款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
条的要求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存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或华威医药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华威医药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信证券发现公司、华威医药、存款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
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公司、华威医药、存款银行、国信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