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
决。
4、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的参与度,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
计。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2017 年 2 月 9 日(星期四)下午 14:45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2月8日-2017年2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7 年2 月 9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8日15:00至2017年2月9日15:00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园丰路 68 号 1 号楼 9 楼会议
室
3、 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军红先生
6、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353,7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939%。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3,405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10%。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352,9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93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2,5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04%。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5%。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5%。
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以特别决议审
议通过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
关公告。
表决结果为:
同意10,352,96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10,352,96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
意0股;
反对82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反对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820股;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2,585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5453%;反对 820 股,反对
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4547%;弃权 0 股,弃
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