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易世达)于2017
年2月6日收到公司股东阎克伟先生的通知,阎克伟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2015年4月29日至2016年2月5日,阎克伟通过其控制的阎克伟、于庆新证券
账户连续交易“易世达”股票。2016年1月29日,阎克伟、于庆新证券账户合计
持有“易世达”7,472,023股,占公司总股本(1.18亿股)比例为6.33%,首次超
过5%。阎克伟未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停止买入。2016年2月5日,阎克
伟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继续买入“易世达”210,000股,阎克伟、于庆新
证券账户当日合计持有“易世达”7,682,02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达6.51%。
阎克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发
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及《证券法》
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
决定:
1、责令阎克伟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持股情况
进行报告和公告。
2、对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内买入股票行为给予警告。
3、对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内买入股票行为处以35万元罚款,其
中对超比例持股未披露行为给予30万元罚款,对限制转让期内买入股票行为给予
5万元罚款。
二、相关说明
本次违法行为属阎克伟先生个人行为。阎克伟先生表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将积极配
合执行本次行政处罚决定。
三、股东致歉声明
阎克伟先生就上述违法行为向易世达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诚挚致歉,并表
示将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规范股东行为,切实履行股东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
特此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