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公司本次董事会拟聘任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 料,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其经验和能力可以胜任所聘的岗位要求,均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公司法》 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2、公司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聘任柴国林先生、冯晓云先生、王新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宋华 石金星 刘志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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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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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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