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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恩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7-02-07
关于对张恩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张恩荣:
经查,我局发现你于2014年9月26日至2017年1月13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减持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墨龙)股票4390万股,合计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比例为5.502%。你在累计减持山东墨龙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相关报告和公告义务,未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要求你于2017年2月10日10:0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届时一并提交相关股票交易记录。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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