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证券关于安泰集团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之 2016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
之
2016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
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七年二月
1-1-1
华信证券关于安泰集团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之 2016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声 明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担任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着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经审慎核查本次交易的相关文
件、资料和其他依据,出具了本持续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
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
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的前提是: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了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必需的资料。山西安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报
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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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证券关于安泰集团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之 2016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目 录
声 明.............................................................................................................................. 2
目 录.............................................................................................................................. 3
释 义.............................................................................................................................. 4
一、资产置换的交付、过户情况......................................................................... 5
二、配套资金的募集、使用情况......................................................................... 7
三、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7
四、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16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16
六、上市公司其他重大事项核查....................................................................... 17
七、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19
八、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22
九、持续督导总结...............................................................................................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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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证券关于安泰集团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之 2016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安泰集团 指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泰钢铁、交易对方 指 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
安泰冶炼 指 山西安泰集团冶炼有限公司
安泰型钢 指 山西安泰型钢有限公司
《资产置换协议》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新泰钢铁股份有
指
限公司之资产置换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
本报告书 指 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之 2016 年度持续督导
工作报告书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华信证券 指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重组各方确定的资产交割之日。自该日起,拟置出
交割日 指 资产及拟置入资产由各方进行转移和交接并根据相关
协议转移收益及风险负担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均为四舍五入。若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
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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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证券关于安泰集团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之 2016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
之 2016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安泰集团
报告期 2016 年度 上市公司代码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接
受委托,担任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本
公司”、“安泰集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体参见 2015 年 8 月 13 日公告的《山
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之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就安泰集团重大资产重组
实施情况进行了持续督导,发表意见如下:
(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另有说明外,相关用词或简称均具有与《山西安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资产置换的交付、过户情况
(一)本次资产置换情况概述
上市公司以其持有的安泰冶炼 51%股权与新泰钢铁持有的安泰型钢 100%股
权进行置换,差额部分以上市公司对交易对方的其他应收款作为对价进行支付。
置出资产为上市公司所持有的安泰冶炼 51%股权,交易价格为 38,881.38 万
元;置入资产为新泰钢铁所持有的安泰型钢 100%股权,交易价格为 139,980.48
万元。置入资产作价超过置出资产作价的差额部分,即 101,099.10 万元,以上市
公司对交易对方的其他应收款的等额部分进行支付。
本次交易完成后,安泰集团不再持有安泰冶炼的股份,同时持有安泰型钢
100%股权。
(二)本次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1、置出资产过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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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重组的置出资产为上市公司持有的安泰冶炼 51%股权。
根据山西省介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出具的(介休工商)
登记内变字【2015】第 1079 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安泰集团持有安泰冶炼
51%股权已过户至新泰钢铁名下,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成,安泰冶炼已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获得变更后新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781573357410U)。根据《资产置换协议》约定,2015 年 10 月 27 日为置出
标的资产交割日。
安泰集团与新泰钢铁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签署《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确
认自置出标的资产交割日起,新泰钢铁持有安泰冶炼 100%股权,合法享有和承
担置出资产所代表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2、置入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重组的置入资产为安泰型钢 100%股权。
根据山西省介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出具的(介休工商)
登记内变字【2015】第 1028 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新泰钢铁持有安泰型钢
100%股权已过户至安泰集团名下,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成,安泰型钢已
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获得变更后新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7813304307249)。根据《资产置换协议》约定,2015 年 10 月 9 日为置入
标的资产交割日。
安泰集团与新泰钢铁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签署《置入资产交割确认书》,确
认自置入标的资产交割日起,安泰集团持有安泰型钢 100%股权,合法享有和承
担置入资产所代表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3、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差额支付情况
2015 年 10 月,安泰集团已冲减对新泰钢铁的 101,099.10 万元其他应收款。
(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重大资产置换所涉及的置出、置入资产已完成交付、过户手续,
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已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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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套资金的募集、使用情况
安泰集团本次重大资产置换过程中,不涉及配套募集资金。
三、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各方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置换过程中,交易各方做出的与上市公司后续经营密切相关的
承诺内容,及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的履行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承诺主体 承诺名称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1 李安民 关于提供 本人保证为本次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 履行期限:
信息真实 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集团”)重大资产重组 长期有效
性、准确 事项,向安泰集团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履行情况:
性和完整 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
性的声明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 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与承诺函 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
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
前,将暂停转让本人在安泰集团拥有权益的
股份。
2 李安民 关于避免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人或本 履行期限:
同业竞争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 长期有效
的承诺函 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或投资于任 履行情况:
何与安泰集团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
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在 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委派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包括该等企
业可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与安泰集团之
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
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安泰集团的
业务竞争;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
上与安泰集团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
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技
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人员等直接
或间接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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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目前本人持有天津港保税区泰安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70%的股权,故本人特别承
诺将不促使该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安泰集
团有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或使得该公
司成为安泰集团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
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通过该公司
直接或间接控制安泰集团存在竞争关系的任
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1)安泰集团股东
持有安泰集团股权期间以及自本人不再持有
安泰集团股权之日起两年内,或(2)任职于
安泰集团或其控股子公司以及离职之日起两
年内(以孰长期间为准)有效。如违反上述
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给安泰集团造成的全部
经济损失以及安泰集团为追究本人责任而产
生的全部开支。
3 李安民 关于保障 本人作为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履行期限:
上市公司 (以下简称“安泰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长期有效
独立性的 控制人,现就本次资产重组后,本人及其控 履行情况:
承诺函 制的其它企业将继续保持安泰集团独立性承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
诺如下: 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本次资产重组前,安泰集团已经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独
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在业务、资产、财
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保持了独立性,具有
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本次资产重组完
成后,安泰集团将继续保持独立性。
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安泰集团的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安泰集团的业务仍独立
于本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与本人及其控
制的其它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
本次资产重组的标的公司具备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
主要资产。因此,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安
泰集团及标的公司的资产将继续保持独立
性。
安泰集团及本次资产重组的标的公司建
立了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其
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未在安泰集团的控
股股东、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职
务或领取薪酬。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安泰
集团及标的公司将继续保持人员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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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证券关于安泰集团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之 2016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本次资产重组前,安泰集团的财务机构
和财务人员均保持完全独立,拥有独立的财
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次
重组的标的公司安泰型钢拥有独立的银行账
户,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被本人及本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其资金的情况。本次资产
重组完成后,安泰集团及标的公司将继续保
持财务的独立性。
本次资产重组不会影响安泰集团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本次资产重组
完成后,安泰集团及标的公司独立行使经营
管理职权,不存在与安泰集团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
情形。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安泰集团及标
的公司将继续保持机构独立。
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本人将继续遵守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
定,本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将继续与安泰
集团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
面保持独立性。
4 李安民 关于减少 本人承诺:对截止2014年12月31日,新 履行期限:
与规范与 泰钢铁对安泰集团的应付账款,在本次资产 长期有效
安泰集团 重组完成后8个月内偿还。 (其中,“偿还新泰钢铁对
关联交易 本人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控股股东的 安泰集团的应付账款”该
的承诺函 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安泰集团(包括其 项承诺的履行期限经2016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就本人及本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安泰集团及其控制的企 议通过,由“2015年资产重
业之间将来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 组完成后8个月”延长八个
关联交易事项,本人将不会要求和接受安泰 月,即新泰钢铁对安泰集
集团给予的与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 团的应付账款最晚在2017
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为优惠的条 年3月之前偿还完毕。)
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安泰集 履行情况:
团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将遵循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公 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
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 月23日为上市公司2016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关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信会
联交易决策程序,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师报字【2017】第ZA10047
杜绝本人及本人所投资的其他企业非法 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
占用安泰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资产的 意见审计报告。据审计报
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安泰集团及其 告,截止2016年12月31日,
下属子公司违规向本人及本人其所投资的其 安泰集团应收账款中关联
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方经营性欠款19.10亿元、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 其他应收款中关联方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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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 性欠款3.85亿元,关联方
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 欠款金额合计22.95亿元,
务; 关联方欠款中逾期欠款金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安泰集团及其控制的 额合计17.34亿元。
企业进行交易,而给安泰集团及其控制的企 为切实履行新泰钢铁对
业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的还款承诺,经
与相关金融机构债权人协
商,拟同意新泰钢铁和上
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将
上市公司目前在部分金融
机构的借款合计不超过20
亿元债务转移到新泰钢铁
名下,以偿还等额的新泰
钢铁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性
欠款及相应的违约金。为
促成本次债务重组的顺利
实施,安泰集团拟为本次
转移给新泰钢铁的债务提
供总额不超过20亿元的担
保,新泰钢铁将为安泰集
团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还需提交公
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5 李安民 关于标的 在安泰集团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大 履行期限:
资产涉及 资产重组之前,安泰集团应尽最大努力取得 长期有效
法律瑕疵 其债权人出具的有关安泰集团将其持有的安 履行情况:
的承诺 泰冶炼51%股权转让新泰钢铁的同意函。如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
未能获得债权人同意,若该等债权人在交割 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基准日及以后向安泰集团主张权利,则由本
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接到安泰集团的
通知后30日内进行偿付。
对于拟置出资产设置质押的,且就资产
转移未获得质押权人书面同意的,若该等质
押权人在交割基准日及以后向安泰集团主张
权利,本人承诺将及时清偿该等质押担保的
债务,或者向质押权人另行提供担保以替换
现有质押。
安泰冶炼有1项房屋(建筑面积11,608.30
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该房屋一
直由安泰冶炼占有使用,无产权纠纷,无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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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事项。如未能取得该权属证书,因资产权
属登记瑕疵而受到第三方追偿或受到相关行
政机关处罚致使交易对方遭受损失的,则由
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接到安泰冶炼
或安泰集团的通知后30日内进行偿付。
6 安泰集团 关于提供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履行期限:
信息真实 “本公司”)保证为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长期有效
性、准确 中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履行情况:
性和完整 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
性的声明 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与承诺函 任。
7 新泰钢铁 关于规范 就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安 履行期限:
关联交易 泰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将来无法避免或 长期有效
的承诺函 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公司 履行情况:
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 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
程序,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
过与安泰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取
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安泰集团承担任何
不正当的义务;
杜绝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投资的其他企业
非法占用安泰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资
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安泰集团
及其下属子公司违规向本公司及本公司其所
投资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安泰集团及其控制的
企业进行交易,而给安泰集团及其控制的企
业造成损失的,由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8 新泰钢铁 关于一项 本次重组前,一项“一种热轧H型钢翼缘 履行期限:
发明专利 选择冷却控制方法”取得专利证书,专利权人 2015年7月31日-2015年8
办理转让 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月14日
事宜的承 司),该专利为H型钢的一项专利技术。 履行情况:
诺函 本次重组,拟将该专利由本公司转让给 安泰型钢已于2015年8月
山西安泰型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型 14日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
钢”)。为此,本公司承诺如下: 出具的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该专利由本公司转让给安泰型钢为零价 合格通知书。
款,且专利权人变更至安泰型钢无实质性障
碍;
在办理该专利转让期间,本公司许可安
泰型钢无偿使用该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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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新泰钢铁 关于保持 本次资产重组前,安泰集团已经按照有 履行期限:
上市公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独 长期有效
独立性的 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在业务、资产、财 履行情况:
承诺函 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保持了独立性,具有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
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本次资产重组完 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成后,安泰集团将继续保持独立性。
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安泰集团的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安泰集团的业务仍独立
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与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次资产重组的标的公司具备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
主要资产。因此,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安
泰集团及标的公司的资产将继续保持独立
性。
安泰集团及本次资产重组的标的公司建
立了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其
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未在安泰集团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担任职务或领取薪酬。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
安泰集团及标的公司将继续保持人员的独立
性。
本次资产重组前,安泰集团的财务机构
和财务人员均保持完全独立,拥有独立的财
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安泰
型钢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
不存在被安泰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其资金的情况。本
次资产重组完成后,安泰集团及标的公司将
继续保持财务的独立性。
本次资产重组不会影响安泰集团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本次资产重组
完成后,安泰集团及标的公司独立行使经营
管理职权,不存在与安泰集团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
情形。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安泰集团及标
的公司将继续保持机构独立。
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将继续遵
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
定,继续与安泰集团在业务、资产、财务、
人员、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性。
10 新泰钢铁 关于避免 为维护安泰集团及其公众股东的合法权 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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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 益,以及为避免和消除可能侵占商业机会和 长期有效
的承诺函 与安泰集团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本公司 履行情况:
在此承诺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将 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
间接从事)或投资于任何与安泰集团相同、
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
其他机构、组织,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
经济组织中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核心技术人员;
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包括该
等企业可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与安泰集
团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竞争性同类业务
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
安泰集团的业务竞争;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
业务上与安泰集团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
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
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人员
等直接或间接的支持;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安泰集团的关联
方期间以及自不再作为安泰集团的关联方之
日起两年内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
愿意承担给安泰集团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以
及安泰集团为追究本公司责任而产生的全部
开支。
11 新泰钢铁 关于信息 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履行期限:
真实性、 司”)保证为本次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期有效
准确性和 (以下简称“安泰集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履行情况:
完整性的 向安泰集团提供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
承诺函 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12 新泰钢铁 关于安泰 本次重组前,安泰冶炼存在欠缴税款(国 履行期限:
冶炼欠缴 税)的情形,截至2015年6月30日,安泰冶炼 长期有效
税款的承 应付税费为69,926,648.72元。为此,新泰钢 履行情况:
诺函 铁承诺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
对于安泰冶炼在本次重组前欠缴的税 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款,无论何时补交均由安泰冶炼支付,与安
泰集团无关。如由此欠缴而导致的行政处罚,
由安泰冶炼或新泰钢铁承担。新泰钢铁不得
为此追究安泰集团的任何责任。
13 新泰钢铁 关于标的 关于置入资产 履行期限: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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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涉及 本公司合法持有且有权转让持有的安泰 长期有效
法律瑕疵 型钢100%股权,该等股权上不存在任何质 履行情况:
的承诺 押、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置入资产转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
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权利。 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自安泰集团与本公司签署《资产置换协
议》(以下简称“该协议”)之日起,本公司不
得对持有的置入资产进行再次转让、质押、
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
利;亦不得协商或/和签订与该协议的目的相
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该协议目的实现的
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
件。
关于置出资产
本公司将按照置出资产在交割基准日的
状况,完全地接受置出资产。本公司已充分
了解置出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
于产权不明、权利受到限制、可能存在的减
值、无法过户、无法实际交付等,以下简称“置
出资产瑕疵”),本公司不会由于置出资产的
瑕疵而要求安泰集团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亦
不会因置出资产瑕疵单方面要求终止、解除
或变更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协议,且
本公司将继续履行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的
所有义务、承诺及保证。
14 新泰钢铁 关于最近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7月24日作出《关 履行期限:
五年诚信 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 长期有效
情况的说 制人李安民、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 履行情况:
明 和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15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
(15)号】,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除上述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
施、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外,本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
年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不存在其他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等情况,亦不存在其他有违诚信或不
诚信的情形。
15 安泰控股 关于变更 一、同意将新泰钢铁的经营范围:生产 履行期限:
新泰钢铁 钢系列产品及合金钢棒材、H型钢、钢筋、 2015年7月31日-2015年10
经营范围 线材及其它钢材;压缩、液化工业用气体(凭 月26日
的承诺函 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核准经营范围);企业产品 履行情况:
的出口,生产用原辅料、设备仪器及技术的 新泰钢铁已于2015年10月
进口。 26日取得变更经营范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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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证券关于安泰集团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之 2016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变更为:生产钢系列产品及合金钢棒材、 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钢筋、线材及其它钢材;压缩、液化工业用 用代码:
气体(凭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核准经营范围); 911407817751857922),经
企业产品的出口,生产用原辅料、设备仪器 营范围为“生产:钢系列产
及技术的进口。 品及合金钢棒材、钢筋、
二、待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线材及其它钢材;氧(压
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后十个 缩的)、氮(压缩的)、液
工作日内办理新泰钢铁变更经营范围的工商 氧、液氮、液氩(有效期
变更事宜。 至2016年7月30日);企业
产品的出口,生产用原辅
料、设备仪器及技术的出
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16 李安民、 关于欠缴 截止2015年6月30日,新泰钢铁应付型钢 履行期限:
新泰钢铁 工资及社 员工工资共计216.00万元,欠缴社会保险 长期有效
保的承诺 664.00万元。为此,新泰钢铁及其实际控制 履行情况:
函 人李安民承诺如下: 新泰钢铁截止2015年6月
对于进入安泰型钢的员工在本次重组前 30日应付型钢员工的工资
欠缴的社保和工资,无论何时补交均由新泰 及欠缴社会保险,已于
钢铁及其实际控制人李安民承担,与安泰型 2015年10月27日支付完
钢及安泰集团无关。如由此欠缴而导致的行 毕。
政处罚,由新泰钢铁承担。李安民承诺对新
泰钢铁的支付义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15年6月30日,安泰冶炼应付员工
工资共计14,886,939.17元,欠缴社会保险
40,931,710.86元。
上述安泰冶炼应付员工工资及欠缴社会
保险,全部由安泰冶炼自行承担,新泰钢铁
不得为此追究安泰集团的任何责任。若为此
给安泰集团造成任何责任承担,新泰钢铁需
足额给予安泰集团补偿和赔偿。李安民承诺,
对新泰钢铁对安泰集团所付的赔偿责任提供
连带保证担保。
17 李安民、 关于承担 在安泰集团与新泰钢铁签署的《资产置 履行期限:
李猛 无限连带 换协议》中,双方约定对交易标的涉及的搬 长期有效
保证责任 迁工作、员工工资和社保的支付和补缴、土 履行情况:
的承诺函 地及房屋建筑物过户手续的办理、取得金融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
债权人同意等导致的安泰集团的损失,由新 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泰钢铁进行赔偿或补偿。
在安泰集团与新泰钢铁签署的互保协议
中,安泰集团存在因新泰钢铁经营不善承担
连带责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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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证券关于安泰集团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之 2016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为此,作为新泰钢铁的实际控制人,李
安民、李猛(以下简称“本人”)特承诺如下:
对于新泰钢铁在上述协议中可能或实际
向安泰集团承担的赔偿或偿付责任,本人承
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18 安泰集团 关于重大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履行期限:
资产置换 “本公司”)就本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 长期有效
暨关联交 易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履行情况:
易实施过 在本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实施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
程中相关 过程中,未发生本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 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事项的承 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未发生本
诺函 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
形。
本公司保证上述承诺事项内容的真实
性,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本督导期内:除延长关联方还款承诺履行
期限外,相关承诺人能按照承诺的约定履行其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2016
年,受到焦炭、钢铁等传统行业产能过剩、宏观经济形势低迷、公司财务费用高
企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市公司 2016 年度经营业绩亏损。承诺人经营环境不能
得到明显改善,将会对其履行承诺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安泰集团
应收账款中关联方经营性欠款 19.10 亿元,其他应收款中关联方经营性欠款 3.85
亿元,关联方欠款金额合计 22.95 亿元,关联方欠款中逾期欠款金额合计 17.34
亿元。如关联方按照相关方协商方案、通过债务转移的方式归还经营性欠款,将
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负债率、降低财务费用。关联方未来还款情况将严重影响公
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还款计划仍存在股东大会不能通过或未按照约定履行的风险。
四、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本次重组不涉及盈利预测。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公司主营业务及其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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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证券关于安泰集团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之 2016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自实施重组以来,公司所处的焦炭和钢铁行业依然面临着产能过剩、价格跌
宕起伏、上下游双重挤压利润空间等严峻形势。公司积极克服资金紧张匮乏、原
料供应艰难等不利因素,适时调整经营计划,基本保证了公司生产的稳定顺行和
平衡过渡。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 2016 年年度报告,公司共生产焦炭 150.08 万吨、型钢
69.28 万吨、电力 3.72 亿度、矿渣粉 21.31 万吨;销售焦炭 153.82 万吨、型钢 70.32
万吨、电力 3.66 亿度、矿渣粉 19.43 万吨。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33.85 亿元,同比
增加 42.8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82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14 亿元。其中,安泰型钢实现净利润 194.39 万
元。
经营业绩亏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全年平均产能利用率较低,致使
单位产品中的固定费用加大;2、受制于公司主要产品所用原材料主焦煤、钢坯
的采购价格上涨,焦炭、H 型钢的销售价格虽然有所上涨,盈利能力并未得到根
本性改善;3、区域信贷环境不断趋紧,融资成本加大,财务费用居高。
(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业务整体发展状
况符合重组预期和目标。未来,钢铁、焦化行业的复苏情况将直接影响公司主营
业务的盈利能力。
六、上市公司其他重大事项核查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安泰集团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入短期借款
42,060,000.00 元,因未按时履行合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2015 年 10 月 15 日安泰集团收到编号为(2015)并民保字第 20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安泰集团存放于建设银行介休支行存款人民币
19,020.33 元、冻结安泰集团全资子公司山西安泰集团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存放于
中国银行介休支行存款人民币 508.41 元及其持有的山西汾西瑞泰能源集团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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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证券关于安泰集团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之 2016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责任公司 1.1662 亿股权。截至报告期末,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2)安泰集团向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采购设备形成应付账款 782,119.50
元,因公司未能及时付款,2016 年 10 月公司收到编号为(2016)晋 0781 民初
148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安泰集团存放于建设银行介休支行存款人民币
1,160.56 元;该案件目前尚在审理过程中。
(3)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安泰集团于 2010 年 4 月 14 日将深港公司起诉,
同时申请冻结深港公司银行存款 3,248,370.00 元。后该案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2015)晋商终字第 101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依判决深港公司应支
付本公司违约金 939,780 元,安泰集团应向深港公司支付工程款 859,416.33 元。
后晋中中院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对超额冻结的深港公司存款 3,115,593.33 元进行
了解冻。深港公司认为安泰集团错误申请冻结深港公司资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
息计算,给深港公司造成期间利息损失 1,204,241.75 元,对于因安泰集团错误保
全行为给深港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深港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案件进入
诉讼程序,还未进行开庭审理。
(4)安泰集团与北京中阿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焦炭销售协议》,该公司
预付安泰集团货款 3,000 万元用于购买焦炭。受经济形势的不利影响,安泰集团
未能在约定期限供货,双方合意解除合同。因安泰集团未能及时全部退还中阿公
司货款,2016 年 1 月,中阿公司就此事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判令安泰集团返还货款,并承担到期的利息及逾期违约金,目前尚在审理阶段。
根据律师判断本公司可能需支付约 400 万元的利息及违约金。
(5)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安泰集团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泰集团近期陆续收到山西
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投资者索赔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截至
目前,安泰集团共收到 93 份应诉通知书,请求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 10,928,246.70
元。安泰集团已聘请专业律师,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积极应对。
截至目前,该等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上市公司已在 2016 年度报告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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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证券关于安泰集团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之 2016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二)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诚信状况
报告期内,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受到宏观经济和行业形势的严重影响,公
司流动资金紧张,致使部分银行贷款未能如期偿还或续贷,到期承兑汇票未能按
期兑付。截至报告期末,尚有 6.10 亿元逾期银行借款正在协商解决中。
(三)报告期内逾期未缴税费及社保
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0047
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安泰集团逾
期未缴税费 1.57 亿元、逾期未缴社保 1.39 亿元。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如未来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增长乏力,经营效
率和盈利能力得不到有效提升,将会影响公司未来偿债能力。
七、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一)公司治理情况
2016 年,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司治理,安泰集团经过对《公司章程》的
全面梳理,并经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的部分
条款作出修订。同时,安泰集团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要求,加强了
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在定期报告的审计、沟通、编制阶段,以
及重大事项的商讨、决策之前均严格履行了登记与保密管理程序,向知情人充分
传达了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公司的治理情况具体如下:
1、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决议刊登的指定网
会议届次 召开日期 决议刊登的披露日期
站的查询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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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证券关于安泰集团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之 2016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6年3月25日 2016年3月26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年6月30日 2016年7月1日
www.sse.com.cn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年8月1日 2016年8月2日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并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进行见证,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权
益。
2、董事与董事会召开情况
年内召开董事会会议次数
其中:现场会议次数
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次数
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次数
2016 年 6 月,上市公司进行了董、监事会换届选举。2016 年度,公司共召
开 9 次董事会会议,其中,第八届董事会共计召开 4 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共计
召开 5 次会议。董事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大会情况
是否
董事 本年应 是否连续
独立 亲自 以通讯
姓名 参加董 委托出 缺席 两次未亲 出席股东
董事 出席 方式参
事会次 席次数 次数 自参加会 大会的次数
次数 加次数
数 议
杨锦龙 否 5 5 1 0 0 否
王风斌 否 5 5 1 0 0 否
郭全德 否 5 5 1 0 0 否
黄敬花 否 5 5 1 0 0 否
张芳 是 5 5 3 0 0 否
贺志勇 是 5 5 3 0 0 否
常青林 是 5 5 3 0 0 否
李猛 否 4 3 1 1 0 否
武辉 否 4 4 1 0 0 否
张德生 否 4 4 1 0 0 否
冀焕文 否 4 4 1 0 0 否
郭全虎 否 4 4 1 0 0 否
罗滋 是 4 4 3 0 0 否
李挺 是 4 4 3 0 0 否
裴正 是 4 4 3 0 0 否
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
定执行。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未对公司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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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事项提出异议。
3、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在报告期内履行职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其工作细则的职责与要求,积极开
展工作,从专业角度出发,提出有利于公司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4、监事会召开情况
2016 年度,公司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按照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
相关规定执行。报告期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
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全体监事列席了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会议,认真检查了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认为年审
会计师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客观和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风
险因素,要求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积极督促关联方切实履行还款承诺,尽早收
回经营性欠款。
5、独立性情况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未发现存在不
能保证独立性、不能保持自主经营能力的情况。公司将继续积极督促控股股东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切实履行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不直接或间
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
利益;不利用其控股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以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6、内部控制的相关情况
上市公司已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评价其有效性,并披露《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全文详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存在对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新增应收账款
30,599,224.72 元 、 对 关 联 方 山 西 安 泰 集 团 冶 炼 有 限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384,623,498.77 元逾期未收回的情况,形成控股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截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方累计有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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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4,292,981.88 元逾期尚未收回。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
的影响,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7、信息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因公司未能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山西证监局给予本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相应的处罚(详细内容
已在上市公司临 2016—021 号公告中进行披露)。截至 2015 年 10 月底之前,关
联方已通过现金偿还、资产置换、债务转移等方式将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的资
金全部偿还完毕,并向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与
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不存在明显差异。
(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安
泰集团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持续致力于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安泰集团自 2015 年本次资产置换实施完成后,能够按照法
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维护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
八、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工作报告另
有披露事项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均严格按照重组方案履行各方责任和
义务,实际实施方案与公布的重组方案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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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持续督导总结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标的已经完成交割及登记
过户,并履行了资产交割的信息披露义务;自重大资产重组完成以来,上市公司
的治理结构不断完善,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
截至本持续督导报告签署日,本独立财务顾问对安泰集团的持续督导期限已
届满。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继续关注本次重组相关方所作出的承诺事项及
履行情况。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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