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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春天关于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解除冻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2-04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 被执行人
     ●法院裁定终止对我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进行拍卖、解除相关冻结及终结相关执
行
     ●涉及金额:约857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诉讼涉及债务形成于2013年6月18日贤
成矿业重整前,相关债务已按贤成矿业《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比例进行预留和清偿,
不会对我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2017年2月3日收
到广州海事法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57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止对我公司持
有的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药用”)99.8034%股权的
拍卖、解除对上述股权的冻结、终结(2015)广海法执字第573号案本次执行。具体情
况如下:
      一、    诉讼基本情况
     2015 年 9 月,本案申请执行人池智良因被执行人贤成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国新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黄贤优未能履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相
关判决和裁定,向广州海事法院提交变更被执行人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贤成矿业”)为我公司的申请,并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州海事法院
于同月先后作出相关《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裁定我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裁
定冻结我公司持有的春天药用 99.8034%股权,如我公司逾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将拍卖上述冻结的股权。我公司在收到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后,即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也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根据《企业破产法》并
依据贤成矿业《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清偿比例,将原告申请执行的 379,963,650 元
中的本金部分清偿款 7,819,850 元支付到广州海事法院(详情请见我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8 日、11 月 29 日、12 月 1 日、12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2016-050、078、080、082 号公告)。
     二、     本次诉讼裁定情况
     广州海事法院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终止对被执行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青海春天药用资
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的股权的拍卖。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青海春天药用资
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的股权 99.8034%股权的冻结。
    (三)终结(2015)广海法执字第 573 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贤成集团有限公司、黄贤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
线索的,可以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裁定在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     对公司损益和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该诉讼涉及债务形成于 2013 年 6 月 18 日贤成矿业重整前,相关债务已按贤成矿业
《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比例进行预留和清偿,因此不会对我公司损益和生产经营产
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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