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所处的地区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可以取
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
值作出合理的估计,采用公允价值对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具有可操作
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提供更可靠、更准确
的会计信息,有利于更加真实、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一致同意公司变更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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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文 张革初 晏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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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