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的规定及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
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按照《大会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的合法有效性,新提案的提出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08年3月7日,公司董事会依据《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召开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07年3
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
法、登记时间及地点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3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上海市仁德路79号虹杨
宾馆2楼会议厅召开,公司董事长刘雨忠先生主持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1.经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公司股份
464,044,5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208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经查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资格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以下议案:
1.关于改聘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议案。
经查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其他通知的事项完
全一致,未有新提案的提出。
经验证,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半数以上通过。
该议案之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要求,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