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荣之联:关于参与发起设立华大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1-25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发起设立华大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对外投资概述
      根据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之联”或“公司”)发展
战略,为推进公司在金融领域的发展,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公司拟以自有
资金人民币 15,000 万元参与发起设立华大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险公司”)。
      本次投资已经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此次投资事项属公
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
签署和执行相关文件。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保险公司的设立尚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
会”)批准或核准。
      二、 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大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股东情况:
序号                  出资主体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30,000       20.00%
  2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0,000       20.00%
  3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                 30,000       20.00%
  4           黑龙江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             25,500       15.00%
  5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000       10.00%
  6      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000        8.00%
  7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0%
  8     深圳市中航健康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500         3.00%
                     合计                         150,000        100%
      业务范围:拟设立保险公司为全国性健康保险公司,在中国保监会规定
的范围内经营各种人民币和外币的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与国
家医疗保障政策配套、受政府委托的健康保险业务;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咨询
服务业务及代理业务;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
的资金运用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以经中国保监
会核定及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三、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1、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盐田局于
2016 年 9 月 1 日核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78591043R 的《营业
执照》,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汪建,注册资本为 10000.00
万人民币,成立日期为 2008 年 8 月 21 日,营业期限自 2008 年 8 月 21 日至
2038 年 8 月 21 日,住所为深圳市盐田区北山路 146 号北山工业区 11 栋 2 楼,
经营范围为销售实验室仪器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的技术研发和销
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股权投资;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水产品养殖和销售。销售化学试剂。
      2、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于
2017 年 1 月 10 日核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15226118E 的《营业
执照》,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法定代表人为倪泽
望,注册资本为 420224.952 万人民币,成立日期为 1999 年 8 月 25 日,营业
期限自 1999 年 8 月 25 日至 2049 年 8 月 25 日,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
道 4009 号投资大厦 11 层 B 区,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
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
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在合
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3、香江集团有限公司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南山局于 2017 年 1 月
3 日核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18631322D 的《营业执照》,企业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翟美卿,注册资本为 88706.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为 1993 年 7 月 2 日,营业期限自 1993 年 7 月 2 日至 5000 年 1 月 1
日,住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策划;企业经营管理;批发和
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4、黑龙江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现持有黑龙江省安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核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31281769248304D 的《营业
执照》,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
代表人为黄焘,注册资本为 33472.7535 万人民币,成立日期为 2005 年 3 月
29 日,营业期限自 2005 年 3 月 29 日至长期,住所为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
大庆路 6 号,经营范围为乳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详见
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有效期至 2017 年 3 月 1 日)。
    5、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
田局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核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56708249X5
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为郑伟鹤,
注册资本为 42105.259 万人民币,成立日期为 2010 年 12 月 27 日,营业期限
自 2010 年 12 月 27 日至 5000 年 1 月 1 日,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24 层,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受托资产管理、股权投资、企
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不含人才中介、证券、保险、期货、金
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投
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6、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
田局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核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27926773X6
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
为厉伟,注册资本为 15000.00 万人民币,成立日期为 1996 年 9 月 4 日,营业
期限自 1996 年 9 月 4 日至 5000 年 1 月 1 日,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
深南大道 1006 号国际创新中心 C 座 16 层,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
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
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股权投资,投
资咨询、受托资产管理(不含人才中介、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及其
它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7、深圳市中航健康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航健康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罗湖局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核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084649270
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为王岚,注
册资本为 4552.013 万人民币,成立日期为 1998 年 11 月 25 日,营业期限自
1998 年 11 月 25 日至 5000 年 1 月 1 日,住所为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太平洋商
贸大厦 10 楼 A、C、D 房(仅限办公),经营范围为健身健美及相关业务的咨
询服务;化妆品和美容仪器的研发及相关业务的咨询(以上各项涉及许可证
经营的,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
营、专控、专卖商品);理发、美容(分公司经营);自有物业租赁。
    四、拟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香
江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航健康时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拟签署《华大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出资期限及验资
    各方同意,各方均应当在保险公司获得中国保监会筹建批复后,按照筹
备组的书面通知缴足各自应当向保险公司缴纳的全部出资。各方同意由筹备
组决定聘请有相应资质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二)组织体系
    1、保险公司设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
负责制。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
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行政管理,对董事会负责。
    2、保险公司根据业务经营需要,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配备相应的工作
人员。
    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任职资格
的规定。
    (三)筹备工作
    1、发起人会议是保险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最高决策机构,有关保险公司设
立的重大事项由发起人会议审议通过。
    2、筹备组由组长和副组长组成,筹备组负责组织实施组建保险公司的各
项具体工作。
    3、各方同意,筹备期间因设立保险公司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各发起人垫付。
至保险公司设立日止与设立保险公司相关的筹建费用由筹备组编制预算报
告,并经保险公司拟任董事长批准后,由筹备组根据批准的预算报告支付保
险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各项费用。
    4、因设立保险公司所产生的费用由全体发起人按照认购股份比例于筹备
组申报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缴付完毕。上述费用不能覆盖实际费用的,
筹备组应当召开发起人会议另行确定补足方案。上述费用有剩余的,剩余部
分转入保险公司,经创立大会批准后计入保险公司筹建费用,在保险公司成
立后按认购股份的比例归还各发起人;保险公司因故不能设立时,因设立保
险公司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由各发起人按照各自认购股份的比例分摊或由筹
备组归还各发起人已缴纳的剩余部分(如有),并且,各发起人对设立保险公
司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四)发起人的义务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保险公司设立活动,任何一方不得以发
起设立保险公司为名从事非法活动;
    2、在保险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保险公司利益受到损
害的,该发起人应对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应当及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办理保险公司设立涉及的审批及登
记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证明,为保险公司的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
    4、保险公司经核准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各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保监会的监管规定严格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拖延出资、虚
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5、在保险公司依法设立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各方
作为保险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
    6、所有发起人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尽其合理努力为保险公司提供系统、渠
道、人才、客户、专业、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战略资源以及运营经验;
   7、所有发起人应本着勤勉原则,尽合理努力,在保险公司要求时提供支
持,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渠道、销售等。
   (五)声明
    1、该发起人系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有效存续,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
议的完整权利和适当能力;
    2、该发起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作为持有保险公司相应股份
的股东的全部条件;
    3、该发起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所有必需的内
部批准和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以及经该等批准和授权而签署和执行本协议
不违背其公司章程、内部规章制度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协议或
其他法律文件;
    4、该发起人对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以及该发起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
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和履行已经取得任何适用的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或文件中所要求的政府部门或者监管机构的审批、许
可或者已经履行所需的备案等程序(但依法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履行的程序
除外);
    5、该发起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及所作的口头陈述均系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该发起人对可能产生重大误解的应当予以披露的信息均
未隐瞒;
    6、该发起人系以自有资金出资,且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合法。在该发起人
作为保险公司股东的期间内,该发起人享有其所持有的保险公司全部股份对
应的所有股东权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通过该发起人以协议、隐名出资、委
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间接享有保险公司任何股份权益的情形。
    (六)违约责任
    1、各发起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本协议。由于一方违约导
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
违约,则由各违约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由于一方或多方过错导致保险公司不能设立时,各发起人对设立保险
公司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债务按照其各自认购股份的比例承担,各发起
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各发起人对外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后,守
约方有权向过错方要求赔偿。
    (七)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本协议各方应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
裁院根据届时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五、本次对外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参与发起设立保险公司目的
    1、基于对保险行业发展前景的判断
    2014 年 8 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新国十条”),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
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新国十条指出,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不能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要求还
有较大差距。2014 年 11 月,国务院又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
干意见》,要求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扩大健康保险产品供给,丰富健康保
险服务,使商业健康保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健康服务业、促进
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公司参与发起设立保险公司,可以为公司发展增加新的业务领域。
    2、间接促进业务发展,提升公司品牌价值
    保险公司拥有稳定、优质的客户群,可以拓展带动与公司业务领域的深
入互动,衍生更多的发展商机,有助于打通双方的客户群,实现各自业务的
快速发展;同时,保险公司具有良好的品牌和价值,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形
象。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拟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实施,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造成不利影响。此外,保险公司正处于筹
备阶段,尚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该笔投资预计在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
       六、本次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
       (一)审批风险
       保险公司的筹建、开业,以及公司作为出资人发起设立保险公司等事项
均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核准,客观上存在不被批准或核准的可能性,因此
公司本次投资计划的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短期盈利风险
       保险公司的设立、批准和收入实现均需要一定周期,产生盈利所需的时
间可能较长,本次投资存在短期内不能获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三)竞争风险
    目前保险业务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本次保险公司的发起设立将增加保
险市场的经营主体,新设立的保险公司作为行业新的进入者,面临新市场格
局下的新老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风险。
    (四)运营风险
    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系统性经营风险、偿付风险等,
新设保险公司成立后将实行全面风险管理策略,结合公司及其他投资人在内
控流程和风险管理方面的丰富经验,将建立综合、统一的覆盖全保险公司的
风险管理框架以保障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七、其他
    保险公司的设立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核准,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提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华大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