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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百花关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1-25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6]1676 号)核准,同意百花村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购买华威医药
100%股权,同时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620,232,200.00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出具致同验字(2016)第 320ZA0027 号《验资报告》。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或“存款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信证券”)根据相关规定与存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光大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50840188000008573,截止 2017 年 1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26,309.80
万元。专户中的资金用于支付重大资产重组现金对价,以及公司医药研发核心项
目建设、补充流动资金、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等募投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若公司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
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存款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
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上海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存款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
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邢磊、周晨以随时到存款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存款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存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存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存款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
存款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或存款银行应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国信证券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存款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公司、存款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
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存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存款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信证
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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