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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17年1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1-25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2017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和行为,促进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充分履行
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
秘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会负
责,承担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
事会常设工作机构,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和信息披露事务。董事
会办公室应配备专职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
                            -1-
    (四)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可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提
前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规则
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上交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
                              -2-
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
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
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
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文件和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
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
等;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职
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
当在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3-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足的理由,
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交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董事会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
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
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仍应承担董事会秘
书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上市公司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
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4-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指定 1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交
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
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董事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薪酬与考核按照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与考核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
通和联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四)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六)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七)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
证,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5-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加强公
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
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协
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完善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遵守
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
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
购重组事务。
                                -6-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时,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
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指导子公司建立健全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运作。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董事会年度工作经
费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八条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
应当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
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7-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交所
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董事会秘书被上交所通报批评的,应参加上交所举办的最近
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8-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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