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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7年1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1-25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7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
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
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铁高新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股票上市规则》第 9.2 条、第 10.2.3 条、第 10.2.4
条、第 11.12.5 条、第 11.12.7 条规定事项有关信息;
    (二)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
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
                              -1-
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
信息;
    (五)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
新的顾客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
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六)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
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
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除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外,任何人在没有合法授权
的情况下,不得回答股东的咨询,亦不得随意披露本制度第二条
规定的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
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第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
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臵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
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
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
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
合本制度、《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
                             -3-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
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
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
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主要文件包括募集说明书(包括招
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招股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等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
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
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或临时报告等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等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券报》或其他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刊登,同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4-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
点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臵于公司住所地,供
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
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
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
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5-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
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
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
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
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
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
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
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
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
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
                           -6-
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
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
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
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
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
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
事宜,负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长或董事
会授权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
布臵的任务;
                           -7-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
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
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
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
《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十条     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信息
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主要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
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
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
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子公司董事长以及公司委派到子公司中的董事有责任
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
                             -8-
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就任
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
同一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
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理层的责任:
    (一)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
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
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
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
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
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
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
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
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
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经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
                           -9-
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及交接时间等内容签名确
认。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
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
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
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
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
接待机构。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10 -
            第一节     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
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募集说
明书等文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募
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三十七条     公司申请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申请新股上市的,还应当编制股份
变动报告书。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
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其新股和可转换
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后,应当在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
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股份变动报告书;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申请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
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 11 -
    (二)配售结果的公告;
    (三)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
    (四)有关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
说明;
    (五)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一条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应当在配售的
股份上市交易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上市交
易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配售股份的上市交易时间;
    (二)配售股份的上市交易数量;
    (三)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
    (四)公司的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12 -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
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
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
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
间。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四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
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 13 -
    (七)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监事会
应当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
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 14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
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
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
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或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 15 -
    (四)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
据的电子文件;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一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
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
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
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五十二条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
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
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
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
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前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
                              - 16 -
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
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第五十二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
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
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
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
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
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
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
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指定网站披露。
                           - 17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
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
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五十九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五十八条
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
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十条     公司按照第五十八条或第五十九条规定首次披
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
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
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按照第五十八条或第五十九条规定履行
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
进展情况:
                             - 18 -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
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
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
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
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
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
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
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
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六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
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股票上市
规则》或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 19 -
件,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
和/或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作并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
会的会议通知(仅股东大会适用)、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公告等
相关文件。
    第六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
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20 -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臵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
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 21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六十六条第(二)
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
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发生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
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七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在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
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
形的。
    第七十一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
用);
    (四)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五)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 22 -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
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
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
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名称、账面值、评估
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
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
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
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
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
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
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
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五)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
方式(现金、股权、资产臵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
排、协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间等;交易协议有任何
                             - 23 -
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机关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
的法定程序和进展情况;
    (六)交易定价依据、公司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交
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臵、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
的说明;
    (十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
内容。
    第七十三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第七十二条的
规定外,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七十四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的或者与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
履行相应程序。
                             - 24 -
    第七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本制度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文件;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意见;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
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
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
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
                           - 25 -
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
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
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
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
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本制度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
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
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因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
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
                             - 26 -
照本节规定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五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
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八十一条标准的,
适用第八十一条规定。
    已按照八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
       第八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三)判决或裁决书;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四条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
                               - 27 -
如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
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
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八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
    (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28 -
    (十)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报告;
    (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根据新项目的具体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上
述第(七)项至第(十一)项所述全部或部分文件。
       第八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披露以下内
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说明;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还应按照本制度
第四节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八十九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
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
                              - 29 -
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九十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时,应当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作出业绩预告或者更正其业绩预告
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
成差异的原因;
    (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暂停上
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根据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结果进行业绩预告更正的,还应当说
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第九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
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
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
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向上海证
                             - 30 -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经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
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在披露定期
报告之前,公司若发现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将达到
10%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
差异的原因;差异幅度达到 20%的,公司还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
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说明对公司内部责
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九十四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
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更正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董事会关于确认更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
和审慎的说明;
    (四)注册会计师关于盈利预测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
专项说明;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31 -
    第九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
成差异的原因;
    (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暂停上
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第九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
具体内容。
    第九十七条   公司在实施方案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下列文件:
    (一)方案实施公告;
    (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三)登记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十八条   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
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九十九条   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现金股利、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
                             - 32 -
例(以每 10 股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
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四)方案实施办法;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数、
本次转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
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或者本年度半年每股收益;
    (七)有关咨询办法。
    第一百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
非交易日,从下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分析说明;
    (三)公司问询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函件,以及控股
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回函;
    (四)有助于说明问题真实情况的其他文件。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
                             - 33 -
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董事会核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对象、方式和结果,
包括公司内外部环境是否发生变化,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及其实际
控制人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的情况
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零三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
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控股股东
及其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
大事项的回函,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回购股份事宜
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
前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股东大会召开三日前,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刊登回购股份董事会决议的前一个
                           - 34 -
交易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的名称
及持股数量、比例等。
       第一百零七条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无异议函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告
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
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刊登提示公告,并在实施回购
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回购报告书应包括如下内
容:
    (一)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所列事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
公告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
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三)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还应当对股东预受及撤回预受要约
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做出特别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距回购
期届满三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就未能实施回
购的原因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九条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回购股
份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止上月末的
                              - 35 -
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
支付的总金额;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
予以公告;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在
股份变动报告中披露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
支付的总金额。
    第一百一十条     股份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
的,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回购行为,注销回购专用帐户,在两个交
易日内刊登回购结果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
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
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的;
    (三)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
本息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
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五)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 3000 万元的;
    (六)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
                            - 36 -
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重大事件;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
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
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
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
件的下一交易日发布公告,明确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如决定行
使赎回权的,公司还应当在赎回期结束前至少发布三次赎回提示
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程序、赎回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
间等内容。
    赎回期结束,公司应当公告赎回结果及影响。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条
件的下一交易日发布回售公告,并在回售期结束前至少发布三次
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回售程序、回售价格、付款方法、
付款时间等内容。
    回售期结束后,公司应当公告回售结果及影响。
    第一百一十六条   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37 -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
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
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的发
布时间视需要而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二
十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三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
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
    公司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须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形时,
应当在获悉有关情形后及时披露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
的公告。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
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可能承
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详细披露有关
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报告并披露:
                            - 38 -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
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
                             - 39 -
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
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
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
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40 -
    (十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
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
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
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
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
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
破产清算时,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
止上市的风险。
    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和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情
况、破产和解与整顿等重大情况。
    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中止或者恢复破产程序或
宣告破产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裁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股份除
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 41 -
准后,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
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
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
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
的资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
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咨询。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
替信息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
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
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 42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应为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
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
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
义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
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
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
关信息。
    第一百三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
                           - 43 -
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股票上市规
则》和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44 -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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