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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7年1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1-25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7 年 1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
问责力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具体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具体
包括如下情形:
    (一)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
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中国会计
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有关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
    (三)定期报告的其他内容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相关准则、规定等,
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错误或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
影响;
    (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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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或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五)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中因不及时沟通、汇报
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保证定期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保证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统
一领导下组织开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按照证券
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
过程中履行指导与监督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全面负责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的组织工作和披露工作,具体做好定期报
告的预约、编制的总体进度安排、报告内容的分工、编制过
程中的总体协调、报告的统稿、报告的形式审查以及向证券
交易所的报送、披露工作,并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财务部在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组织编制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报表及与财务数据相关的内容,并对其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
    定期报告编制涉及到的公司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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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分工及总体进度安排编制定期报告的分部报告、提供满
足要求的基础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各子、分
公司应公司要求提供与定期报告有关的资料和数据的,应当
对其所报送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公司聘请的年度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注册会计
师执业准则及公司确定的财务状况审计(或审阅)工作计划,
勤勉尽责、按时高质地完成审验工作,及时恰当出具审计(或
审阅)报告,不得无故拖延审计(或审阅)工作而影响公司
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九条      定期报告资料和相关分部报告的递交同时采
取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公司业务部门或第七、八条所涉及
单位递交的纸质版基础资料和分部报告须经部门或单位负
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送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
发送至董事会办公室;个人递交的资料或确认的信息,需本
人签字确认。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将上述资料与定期报告一并归档保
存。
    第十条      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董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及
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如不同意定期报
告的内容或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
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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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
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
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秘
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分别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报送要求
和方式予以报送并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如发生第三条中所述重大差错情形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
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
措施及处理结果。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记过处分;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赔偿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子、分公司
负责人因失职出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
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
情节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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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
司负责人以及与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有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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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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