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7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
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
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
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
董事长和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除董事长外,其他委员由董事
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
-1-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业务板块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对公司提出的重大投资融资
项目、重大资本运作项目进行研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及子公司重大业务重组、合并、分立、解
散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
-2-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
委托人双方签名。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
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不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
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社会专家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3-
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
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