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7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
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
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
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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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
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委员,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
业经验。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
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
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
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
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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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
(六)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七)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
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
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
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
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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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
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
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
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
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
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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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
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
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
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
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
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
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
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或
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
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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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紧急情况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审计委员会三分之二
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
成员回避或出席人数低于法律规定人数导致无法形成有效审议
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
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
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
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不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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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
人员、法律顾问、社会专家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
保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提
案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
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规定。
第五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
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
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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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员会和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
程中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年审机构”)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年审机构的审计
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由
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年审机构进场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
其的沟通,在年审机构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
报告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
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机构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
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机构的决议。
第三十九条 在审核下一年度续聘年审机构时,审计委员会
应对年审机构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
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年审机构。
第四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成员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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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六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
各部门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
共同做好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等会务工作。
公司审计、财务、法律合规部门负责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事
项所需的相关资料,负责与有关部门(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
聘请的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的联络。
公司审计、财务、法律合规部门应当依据委员会的职责制定
为委员会提供服务的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报董事会备案。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为董事会
办公室、审计、财务、法律合规部门的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
的构成、专业背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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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
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
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
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
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工
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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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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