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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董事会议事规则(2017年1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1-24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7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
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
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三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
期会议。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
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议时;
  (八)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
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
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
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2-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
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
主持。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
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
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
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
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
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
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数要求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
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4-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
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
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
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
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
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
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
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
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
                             -5-
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
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会审议程序及决议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
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
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
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
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
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
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
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6-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
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
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
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
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
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
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
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
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
为准。
                               -7-
       第二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
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
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
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
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
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
案。
       第二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
                                -8-
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
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
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
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
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
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
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
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
                               -9-
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
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
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
的义务。
    第三十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
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
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
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
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董事会经费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经费,董事会秘书负责编制董事会
经费的年度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列入公司年度经费开支预算,计入
管理费用。
                              - 10 -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经费用途:
   (一)董事的津贴;
   (二)董事会会议的费用;
   (三)中介机构咨询费;
   (四)以董事会名义组织的各项活动经费;
   (五)董事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经费的各项支出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董
事会秘书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公司章程》指
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
以选择在公司章程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
当同时在公司章程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
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11 -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 12 -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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