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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7年1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1-24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7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
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
                               -1-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2-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3-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5-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与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6-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7-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8-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
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一)质询与
                                  -9-
议题无关;(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
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五)
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该关联交易
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关联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
他知情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
    关联股东回避时,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作出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按本章程规定表决通过。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10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利润分配方
案、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调整、公司合并、分立以及需要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
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亦可以分散投于多人。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即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三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
                             - 11 -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臵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四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 12 -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13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14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15 -
    第五十四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
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
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
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公司章程》指
定媒体上披露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
以选择在公司章程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
当同时在《公司章程》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
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 16 -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
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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