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应收款项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应
收款项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本次应收款项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一、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鉴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钢银电商”)平台交易特性及钢银电商 2016 年推出的“任你花”
(赊销)等供应链金融服务业务,导致钢银电商应收账款余额不断增
加,未来随着钢银电商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预计应收账款余额将快
速增长,且金额较大。公司已就此类“任你花”等供应链金融服务业
务建立了严格的客户资质审查和准入标准,应收账款风险可控,坏账
率较低。为匹配公司业务发展规模及平台交易业务特性,真实反映公
司经营业绩,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应收款项会计估计变
更如下:
1、变更日期: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2、变更原因:为了更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便于投资者进行价值评估与比较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根据信息服务业务和交易服
务业务这两种业务类型对应收款项会计估计中: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
依据或金额标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中,
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同时,公司拟在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中新增信用组合。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估计
①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本集团将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
②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 年以内(含 1 年) 5.00% 5.00%
1-2 年 50.00% 50.00%
2-3 年 80.00% 80.00%
3 年以上 100.00% 100.00%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估计
①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信息服务业务将金额
为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
交易服务业务将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单项
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
②将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按信息服务业务
和交易服务业务进行划分,具体如下: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信息服务业务
1 年以内(含 1 年) 5.00% 5.00%
1-2 年 50.00% 50.00%
2-3 年 80.00% 80.00%
3 年以上 100.00% 100.00%
交易服务业务
1 年以内(含 1 年) 1.00% 1.00%
1-2 年 10.00% 10.00%
2-3 年 50.00% 50.00%
3 年以上 100.00% 100.00%
③公司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新增信
用组合,因采用信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在合同或协议约定
的信用期限内一般不存在坏账风险的应收款项,将不计提坏账准备。
二、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
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
处理,不追溯调整,公司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采用新的应收款
项会计估计,不会对拟披露的 2016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
响。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不需要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应收款项会计
估计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公司董事会认为:公
司根据目前自身实际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应收款
项会计估计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此前各期已披露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产生影响。根据变更后的会计估计编制的财务报告能够客观、
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
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应收款项会计估计变
更,有利于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董
事会审议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
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