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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1-24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Changshu Ruite Electric Co.,Ltd
     (常熟市虞山镇高新技术产业园青岛路 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 月 25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特股份”、“发行人”、“公
司”或“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
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
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龚瑞良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投资于任何与瑞特股份存在相同或类似
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瑞特股份相同或
类似的业务;本人与瑞特股份不存在同业竞争。今后本人或本人届时控股或实际
控制的公司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
致与瑞特股份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瑞特
股份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2、若瑞特股份认为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了对瑞特股份的
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
公司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瑞特股份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
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务
优先转让给瑞特股份。
    3、如果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瑞特股份产
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瑞特股份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
机会按照瑞特股份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瑞特股份。
    4、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瑞特股
份正常经营的行为。
    5、如因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违反本承诺而导致瑞特股份遭受
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二、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龚瑞良及其控制的股东苏州瑞特投资有限公司,苏州
开瑞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及关联股东俞秋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本人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东常州市中科江南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国发融富创
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国发建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国联浚
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王华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沈孟良、谢晓
明、杨建东、赵振江、秦钢华、施晓英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控股股东龚瑞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龚瑞良、谢晓明、杨
建东、赵振江、秦钢华、施晓英,以及前董事沈孟良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的职务
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除上述承诺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龚瑞良、谢晓明、杨建
东、赵振江、秦钢华、施晓英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三、关于投资者赔偿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
法及时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足额赔偿投资者损
失。
    控股股东龚瑞良、苏州瑞特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将提议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事项,同时将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为瑞特股份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若因其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
本保荐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及验资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其为瑞特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其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四、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承诺
    为了降低公司上市后股价剧烈波动导致的风险,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
资产时将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进行了承诺,并将按下列承诺的顺序依次执行,直
至公司股价满足停止执行措施的条件或可执行的措施已全部执行完毕。
    1、发行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的稳定股价的措施
    发行人承诺,公司股票上市之后,如果三年内出现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每日加权平均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公司上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以下简称“前提条件”),本公司将依据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
定措施: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
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
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
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
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
金额不低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 5%,且不少于 2,000 万元。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
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
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果公司未采取承诺的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
公司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2、公司控股股东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
措施
    如果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
价的算术平均值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控股
股东龚瑞良及瑞特投资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相关承诺内容依照以下
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1)控股股东龚瑞良对于股价稳定的承诺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本承诺,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应在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本人
如需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则本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
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日内通知
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
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累
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截至增持时从公司获得的上市后现金分红税
后金额及上市后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总额。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
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如果公
司未采取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
至公司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2)股东苏州瑞特对于股价稳定的承诺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本承诺,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应在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如
需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则本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
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日内通知
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公司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截至增持时从公司获得的上市后现金分红税后
累计总金额。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公
司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本公司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
条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公司持有
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
毕。如果公司未采取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将
不得转让,直至公司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
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措施
    除董事长龚瑞良按前述承诺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外,公司其余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如下承诺:
    如果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
价格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依据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
施: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本承诺,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
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职务期间
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
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
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
批手续。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
让,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此外,公司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将会要求新聘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该承诺内容与公司发行上市
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则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为龚瑞良、苏州瑞特、苏州开瑞、中
科江南及国发融富。
    1、龚瑞良、苏州瑞特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龚瑞良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苏州瑞特系龚瑞良持股 99%的公司,
上述股东均已承诺上市后 36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没有减持意向,如果超过上述期限后拟减持股票的,承诺将按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相关
减持信息。
    2、其他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苏州开瑞承诺上市后 36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
内减持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 2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个
月至第 24 个月期间减持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其在第 13 个月初持有股票数量的
25%,上述减持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在决定减
持后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中科江南、国发融富承诺上市后 12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的 24 个月内计划减持所有股份,减持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且在决定减持后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的措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建设及产能的释放需要一定时间,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
指标将下降,投资者即期回报将被摊薄。为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公司在募集
资金到位后承诺采取以下措施:
    1、拓展销售,优化产品结构
    截至目前,公司已签订尚未执行完毕的订单金额约 4.7 亿元,大量的在手订
单能够保证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良好增长;同时,在产能受限的情况下,公司也
优先满足高毛利订单的生产需要,力争在现有产能受限的情况下实现盈利最大
化。
    2、合理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公司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加强管控原材料采购、优化生产组织方
式、改进生产流程及工艺等,从源头抓起合理控制生产成本,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3、加强技术研发及创新
    公司将继续保持并加大研发力度,使公司产品能够保持技术优势,为公司持
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并获取较高毛利提供保证。
    4、严格管理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建设。
    公司将严格管理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建设,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质量的前提
下尽快实现新建产能的释放,以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发行人制定上述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七、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及《分
红回报五年规划》的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发放股票股利
等方式进行分配。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
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等因素并确定公司发展阶段。
    在完成现金股利分配后,若公司未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股本的 120%时,综
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公司可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规划,报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公司至少每 5 年制定一份《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规划时应当特别注重
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公司依法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新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股
东回报规划。
八、公司对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自身相关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一)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龚瑞良、苏州瑞特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后
股份锁定、持股意向、稳定股价的措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真实性、投
资者赔偿等事项分别出具了承诺,5%以上股东苏州开瑞、中科江南、国发融富
对上市后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分别出具了承诺,实际控制人龚瑞良还出具了《避
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上
述承诺自愿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如承诺人发现将无法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及时披露未履行相
关承诺的原因并作出新的承诺提交瑞特股份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通过前原承
诺仍然有效。
    (2)如上述所承诺事宜中的任一事宜出现,并导致瑞特股份或承诺人被依
法认定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相关承诺人将在接到瑞特股份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瑞特股份
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
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瑞特股份所有。
    (3)在承诺期限内,如承诺人未充分履行各自所承诺事宜的相应责任的,
瑞特股份有权从承诺人在瑞特股份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等收入中直接
予以扣除,用以抵偿承诺人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补偿费用,直至足额偿付为止。
    (4)如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及时足额补偿所承诺事宜给瑞特股份造成的经
济损失的,瑞特股份可依法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处置承诺人所持瑞特股份的
股票,用以抵偿承诺人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补偿费用。瑞特股份因实现前述债
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执行费用、拍卖费用、
差旅费用等相关费用,均由承诺人承担。
    2、为强化承诺方所承诺事项的监督,本公司拟对上述承诺方履行相关承诺
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所承诺事宜中的任一事宜出现,导致本公司或承诺方被依法认定需
要因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公司将在所承诺事宜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
失出现之日起十日内,向所承诺事宜的承诺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承诺方在接到
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纠正违反所承诺事宜的相关行为,并在接到本公司书
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以其自有财产补偿因所承诺事宜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
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及其后续进展情况。
    (2)在上述期限内,如承诺方未充分履行各自所承诺事宜的相应责任的,
本公司将从承诺方在本公司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等收入中直接予以扣
除,用以抵偿承诺方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补偿费用,直至足额偿付为止。
    (3)如通过上述方式且在所承诺事宜发生后两个月内仍无法及时足额补偿
因所承诺事宜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通过一切
必要的法律程序依法处置承诺方所持本公司的股票,用以抵偿承诺方因所承诺事
宜应承担的补偿费用。同时,本公司将向相关承诺方追偿为实现前述债权所产生
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执行费用、拍卖费用、差旅费
用等相关费用。
    (4)如因上述所承诺事宜而涉及需要向承诺方追偿的,将由本公司董事会
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关联董事对涉及自身利害关系的有关议题应予以回避表决。
若所涉及事项需依法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则董事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提出启动追偿程序的提案。
(二)对公司自身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就投资者赔偿、股份回购等事项进行了承诺,公司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因所承诺事宜导致本公司需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本公司将依
法及时启动股份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程序,并在相关责任确定之日起
30 日内履行完毕,同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及其后续进展情况。
    2、在上述期限内,如公司不能充分履行相应责任的,公司将依法通过处置
名下任何财产所得用于股份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直至相关法律责任履行完毕
为止。
    3、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本公司将依法督促新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在瑞特股份首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
相应承诺的各项责任及义务,并要求其在就职前出具书面承诺,否则,本公司将
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董事,提请董事会解聘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
瑞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3235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5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不进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72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瑞特股份”,股票代码“300600”,
本次公开发行的 2,5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
内容。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1 月 25 日
    (三)股票简称:瑞特股份
    (四)股票代码:300600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0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00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5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发行后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龚瑞良         40,781,250                   40.78             2020 年 1 月 25 日
   苏州瑞特        13,050,000                   13.05             2020 年 1 月 25 日
   苏州开瑞         4,241,250                    4.24             2020 年 1 月 25 日
   中科江南         3,750,000                    3.75             2018 年 1 月 25 日
   国发融富         3,750,000                    3.75             2018 年 1 月 25 日
   国发建富         3,262,500                    3.26             2018 年 1 月 25 日
     王华           3,262,500                    3.26             2018 年 1 月 25 日
   无锡国联         2,250,000                    2.25             2018 年 1 月 25 日
    俞秋华           652,500                     0.65             2020 年 1 月 25 日
     小计       75,00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网下配售股份        2,500,000                    2.50             2017 年 1 月 25 日
网上发行股份       22,500,000                   22.50             2017 年 1 月 25 日
     小计       25,000,000              25.00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Changshu Ruite Electric Co.,Ltd.
   3、注册资本:7,500 万元(发行前)、10,000 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龚瑞良
   5、住所:常熟市虞山镇高新技术产业园青岛路 2 号
   6、经营范围:船用/陆用电气、电源及电器元件制造、加工;各种非标电器、
       设备及特种电器设计、制造;电气自动化技术开发、转让及服务;计算
       机领域内的软硬件开发、销售及服务;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组装;从事货
       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
       术除外
   7、主营业务:船舶及海洋工程电气、自动化系统及其系统集成的研发、生
       产、销售及综合技术服务
   8、所属行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9、电话:0512-52345677
   10、传真:0512-52348186
   11、电子邮箱:zqb@cs-ruite.com
   12、董事会秘书:王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发行后合计持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数(万股) 数(万股) 数(万股) 股比例(%)
          董事长、总
龚瑞良                 2015.6 -2018.6   4,078.13    1,448.08   5,526.20       55.26
          经理
          董事、副总
谢晓明                 2015.6 -2018.6      -          20.00       20.00        0.20
          经理
黄欢      董事         2015.6 -2018.6      -               -              -       -
          董事、市场
赵振江                 2015.6 -2018.6      -          15.00       15.00        0.15
          部经理
张文杰    董事         2015.6 -2018.6      -               -              -       -
          董事、自动
鲁杨      化事业部     2015.6 -2018.6      -               -              -       -
          经理
李兴尧    独立董事     2015.6 -2018.6      -               -              -       -
朱萍      独立董事     2015.6 -2018.6      -               -              -       -
柴建云    独立董事     2015.6 -2018.6      -               -              -       -
          监事会主
秦钢华    席、开关部   2015.6 -2018.6      -          18.00       18.00        0.18
          经理
李昀      监事         2015.6 -2018.6      -               -              -
          职工监事、
施晓英    质量管理     2015.6 -2018.6      -           9.00         9.00       0.09
          部经理
          副总经理、
杨建东                 2015.6 -2018.6      -          33.05       33.05        0.33
          总工程师
          董事会秘
王东      书、副总经   2015.6 -2018.6      -               -              -       -
          理
陆国良    财务总监     2015.6 -2018.6      -               -              -       -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自公司设立至今,龚瑞良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龚瑞良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1965 年生,身份证号:
32052019651102XXXX。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龚瑞良除控股发行人、苏州瑞特及其全资子公司常熟
市瑞特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四、上市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共计 48,571 名,其中前十名股东情况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龚瑞良                      40,781,250               40.78
   2               苏州瑞特                      13,050,000               13.05
   3               苏州开瑞                       4,241,250                4.24
   4               中科江南                       3,750,000                3.75
   5               国发融富                       3,750,000                3.75
   6               国发建富                       3,262,500                3.26
   7                    王华                      3,262,500                3.26
   8               无锡国联                       2,250,000                2.25
   9                 俞秋华                         652,500                0.6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113,000                0.11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合计                       75,113,000            75.11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500 万股,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 13.73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 17.3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一)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
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2,500 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000 万股,占本
次发行数量的 40.00%,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73 元/股。根据《常熟瑞特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
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8,559.22670 倍,高于 15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5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
最终发行数量为 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250
万 股 , 占 本 次 发 行 总 量 90% 。 回 拨 机 制 启 动 后 , 网 上 发 行 最 终 中 签 率 为
0.0262874215 %。
     根据《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
价及推介公告》中公布的网下配售原则和计算方法,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网下发
行股份进行了初步配售,各类投资者的申购及初步配售结果汇总信息如下:
                 有效申购股   占总有效申    初步配售股      占网下发行    各类投资者配
投资者类别
                 数(万股)   购股数比例    数(万股)      总量的比例      售比例
公募基金和
社保基金(A       1,011,850    18.19%           142.1431     56.86%       0.0140478%
   类)
年金保险资
                   239,200      4.3%             33.488      13.40%       0.0140000%
 金(B 类)
其他投资者
                  4,311,260    77.51%           74.3689      29.75%       0.0017250%
  (C 类)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
4,841股零股由主承销商按照深交所网下电子平台自动生成顺序依次优先分配给
A类投资者。
    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T+2)结束。网
上、下投资者放弃缴款认购的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
40,903 股,包销金额为 561,598.19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63612%。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4,32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815 万元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0,510 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7】
第 2-00004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3,815 万元,具体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和保荐费用                                                3,000
审计评估验资费用
律师费用
发行手续费用及信息披露费
             发行费用合计                            3,815
    每股发行费用为 1.53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公开发行新股费用总额/本次发
行新股股本)。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
净额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为 30,510 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69 元/股(按 2016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
人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79 元/股(按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大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
字【2016】第 2-01013 号。2016 年 1-9 月数据未经审计,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详细披露。2016 年全年
业绩预测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审
阅报告。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3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联系电话:021-23219548
    传真:021-63411627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臧黎明、朱玉峰
二、上市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保
荐机构同意推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
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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