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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车对外投资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1-24
证券代码: 1766(H 股)    股票简称:中国中车(H 股)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所涉事项尚须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需累计计算的提供财务资助、委
托理财之外的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标准,本次关联交易不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国中车集团公司(以下
简称“中车集团”)、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储”)、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信托”)共同出资设立中车金融租赁有
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拟确
定为 300,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 183,000 万元人民币、占金融租赁公
司注册资本的 61%,中车集团出资 27,000 万元人民币、占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
本的 9%,中国国储出资 60,000 万元人民币、占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天津信托出资 30,000 万元人民币、占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的 10%。
    由于中车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
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需累计计算的提供财务资助、委托
理财之外的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标准,本次关联交易不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中车集团系由原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北车集团”)
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与原中国南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南车集团”)合并而来。
北车集团系经国务院以《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有关问
题的批复》(国函〔2002〕18 号)批准、从原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分立
重组的国有独资大型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由国务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2015 年 8 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与
中国南车集团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5〕102 号)批准,北车集团
与南车集团合并,合并完成后,北车集团存续并更名为“中国中车集团公司”。
2015 年 9 月 24 日,北车集团已就本次合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
名称为“中国中车集团公司”,变更后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2,300,000 万元。
    中车集团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 15 号楼,法定代表人为刘化龙,
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2,300,000 万元,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主营业务为轨道交
通装备及重要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修理和租赁,以及依托轨道交通装备
专有技术的延伸产业。
    中车集团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合并口径)的总资产、净资产分
别为人民币 328,102,135,956.86 元、人民币 116,769,187,572.62 元,2015 年度经
审计(合并口径)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 243,732,830,869.04 元、人民
币 13,244,326,010.06 元。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及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与中车集团共同出资设立
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
273,000 万元人民币、占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的 91%,中车集团出资 27,000 万
元人民币,占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的 9%。由于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有关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该项关联交易豁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15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发布了《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关联
交易事项公告》。
    在筹建金融租赁公司过程中,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及金融租赁公司未来发展需
要,公司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方案,在原出资人中车集团及公司的基础上引
入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州煤业”)、中国国储、天津信托合计 3
名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中车集团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资设立中车金
融租赁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车集团、兖州煤业、中国国储、天津信
托共同出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000 万元人民币,
其中公司出资 123,000 万元人民币、占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的 41%,中车集团
出资 27,000 万元人民币、占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的 9%,兖州煤业出资 75,000
万元人民币、占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的 25%,中国国储出资 45,000 万元人民
币、占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的 15%,天津信托出资 30,000 万元人民币、占金
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的 10%。2016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发布了《中国中车股份有
限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告》。
    在筹建金融租赁公司过程中,由于兖州煤业因相关政策原因退出筹建金融租
赁公司,公司调整了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方案。
    (二)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7 年 1 月 23 日,公司与中车集团、中国国储、天津信托签署《中车金融
租赁有限公司出资协议书》,就各方共同出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有关事宜进行了
约定:
    1、金融租赁公司的中文全称为“中车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最终名称以经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2、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00 万元,其中,公司出资 183,000
万元人民币、占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的 61%,中车集团出资 27,000 万元人民
币、占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的 9%,中国国储出资 60,000 万元人民币、占金融
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的 20%,天津信托出资 30,000 万元人民币、占金融租赁公司
注册资本的 10%。
    3、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 3 个月
(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
理业务;经济咨询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4、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该协议经出资各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2)协议的修改,须经全体出资人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能生效。
    (3)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该协议无法履行的,经出资各方一致通过,可以
终止该协议。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投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将有利于推动公司产业金融战略实施,助力公司
主业发展,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五、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中车股份
有限公司和中国中车集团公司、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天津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合资设立中车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成员 8 人,实到
董事 8 人。在审议该议案时,2 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上述
议案。参加表决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定比例,会议的召开及表决合法、有效。
    2、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关于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的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与中国中车集团公司合
资设立中车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有利于推动公司产业金融战略实施,促进公司主业
发展,提升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
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
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所涉事项尚须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六、备查文件
    1、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车集团公司等主体签署的《中车金融租
赁有限公司出资协议书》。
    3、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4、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
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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