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二届第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飞
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相关规定,作为飞天
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
司第二届第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暂时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和《关于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
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订)》等
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和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稳健型、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
(此页无正文,仅为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第二十四次
董事会会议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叶 路 潘利华
李 琪
2017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