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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1-23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7年1月22日,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公司)转来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
知书》。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南宁公司起诉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原
名称为:南宁劲达兴纸浆有限公司)、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
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等四被告一案已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42号
    法定代表人:唐明明
    被告一: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宁六景工业园区景园路7号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
    被告二: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田林县乐里镇进城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
    被告三: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宁六景工业园区景园路7号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
    被告四:刘劲松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垂虹六街6号401房
    (二)案情概要
    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被告一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原名称为:
南宁劲达兴纸浆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就
以被告一为建设方的漂白桑枝浆工程项目总承包达成合意,双方相继签
订《南宁劲达兴纸浆有限公司年产9.8万吨漂白桑枝浆项目浆线工程EPC
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4.2亿元;《白坭堆场工程总承包合同》,合
同总金额1,600万元;《备品备件仓库、新增干煤棚总承包合同》,合同
总金额900万。
    合同生效后,原告与被告一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但随着工程建
设的推进,被告一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以其出现资金困难为由,未依
约支付工程款。
    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一拖延不予办理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
至今仍未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等款项。被告广西劲达兴
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自愿为被告南宁衍庆纸
浆有限公司的债务做担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起诉。
    (三)诉讼请求
    南宁公司以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
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为被告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
    1、判令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
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7,894,448.6元(其中浆线工程款140,840,977.21
元、签证款9,298,023.59元、白坭堆场工程款16,000,000元、备品备件
仓库新增干煤棚工程款1,755,447.8元)、违约金27,091,100元,两项合
计194,985,548.6元;
    2、确认原告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南宁衍庆纸浆
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94,985,548.6元范围内就本案工程即“劲达兴(公
司)年产9.8万吨漂白桑枝浆项目之浆线工程、白坭堆场工程、备品备件
仓库新增干煤棚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
有限公司赔偿律师服务费200,000元及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1,949,855.5
元;
       4、判令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
劲松对上述第1项和第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广西劲达兴纸业有
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共同负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
       2013年1月9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司诉青岛三利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三利)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2
月23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鲁民一初
字第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该诉讼事项做出一审判决。判决:
(1)被告青岛三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工程款
37,171,708.11元;(2)被告青岛三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以37,171,708.11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8日起至
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3)驳
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18日发布的《重
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70))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已通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
出二审申请。截至目前,该诉讼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2、北京公司仲裁事项。
       2017年1月11日,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公司)转来的《仲裁通知》。申请人无锡威力特船用
锅炉有限公司因与北京公司签订的《北极星纸浆工业联合体有限责任公
司年产二十三万吨纸浆项目石灰石分解炉采购合同(石灰回转窑)》所
引起的争议向中国国际贸易经济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北
京公司向无锡威力特船用锅炉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832万元以
及支付相关费用60万元。该仲裁事项庭审日期尚未确定,目前双方正在
积极协商庭外和解。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上述应收工程款,南宁公司账面已部分确认应收账款,截至2016
年12月31日,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3,971万元。根据会计政策,基于谨
慎性原则,南宁公司对上述应收账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即为上述应
收工程款累计计提了3,971万元坏账准备,其中2016年度计提坏账准备
2,343万元。
    由于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南宁公司《民事起诉状》;
    2、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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