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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联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1-23
证券代码:300585               证券简称:奥联电子              公告编号:2017-007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要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990 号文核准,根据《关于南京奥联汽
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圳上【2016】986 号),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2,000 万股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已于 2012 年 12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197,2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21,367,8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175,832,200.00 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16]4801 号”
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在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民生银行江宁支行、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邺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行开设一个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专户仅用于存储、使用和管理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刘军胜先生代表公司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募集资金开户的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金额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帐号                            募集资金用途
号                                             (万元)
1    南京银行建邺支行    0144270000000116      3538.95             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年产 300 万套电子油门踏板总成自动
2    招商银行鼓楼支行     125904184410403      4628.03
                                                                  化生产线建设项目年产
                                                          100 万套换档控制器自动化生产线建
3    广发银行江宁支行   9550880032192800202    5744.75
                                                                          设项目
                                                          年产 50 万套欧 IV 及以上低排放发动机
4    民生银行江宁支行        699110841         4367.87
                                                          电子节气门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
     注:在民生银行江宁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4367.87】万元(含扣除承
销保荐费用之外的其他发行费用 696.38 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相关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南京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南京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南京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南京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
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南京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玉飞、张玉林可以随时到专户存
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南京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南京证券。
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专
户存储银行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的方式通知南京证券,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南京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南京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存储银
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南京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南京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南京证券查询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专户存储银行、南京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南京证券督导期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结束后终止。
    特此公告。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 月 1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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