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起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5,647,636.3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均尚未审理,无法判断
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应诉通知书》(【2016】川
01 民初 2453-2455 号)、《民事起诉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佟秀玲、肖红、
张大器三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公司,法院已经受理。由于
涉及金额较小(657,135.24 元),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公司未进行临时信息批露。
2017 年 1 月 19 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应诉
通知书》(【2017】川 01 民初 135-141 号、156-162 号、163-166 号、180-183
号、379-381 号)、《民事起诉书》及相关法律文书。钱志发等 25 人以证
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其中,3 人起诉公司,22 人起诉公司及时
任董事 10 人。涉及金额为 34,990,501.12 元。法院已经受理。
上 述 28 人 以 证 券 虚 假 陈 述 责 任 纠 纷 为 由 起 诉 累 计 金 额 为
35,647,636.36 元。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佟秀玲、肖红、张大器 3 名自然人
被告: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 657,135.24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钱志发、周华英、钱龙明 3 名自然人
被告: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 615,286.80 元。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徐赟云等 22 名自然人
被告一: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至被告十:时任董事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 34,375,214.32 元;
2、被告二至被告十对被告一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由十被告承担。
(四)、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川【2016】1 号),
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目前均尚未审理,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均
以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0 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备查文件:
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川 01 民
初 2453-2455 号、【2017】川 01 民初 135-141 号、156-162 号、163-166
号、180-183 号、379-381 号)。
二、28 名自然人的《民事起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