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受理了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诉讼案件(【2016】京01行初第字1259号)(详见公司
公告临2016-140)。
二、诉讼撤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学习《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后,
出于审慎考虑,召开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撤回公司
诉讼案件起诉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17-007),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提出撤诉申请。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京01行初1259
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
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
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慧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