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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振业A: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1-21
股票简称:深振业 A          股票代码:000006           公告编号:2017-005
      债券代码:112238            债券简称:15 振业债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 月 20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19 日 15:00 至 2017 年 1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 2014 号振业大厦 B 座 12 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蒋灿明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462,982,11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4.2951%。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462,602,31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4.26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79,8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28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3,983,93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9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604,13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6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79,8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281%。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部分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
的律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432,9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4%;反对
54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34,7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2146%;反对 54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8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432,9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4%;反对
54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同意 3,434,7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2146%;反对 54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8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以上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
容见 2017 年 1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
讯网上刊登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胡宁可律师、黄秀雅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表
决方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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