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
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中的职责,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监督
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
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等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
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
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
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公司财务主管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
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
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
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
签字。
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
层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工作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
条件。
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