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本修订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还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一、公司章程第一条原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修改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
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二、增加第十至第十二条
第十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
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
费。公司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
意见。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
层作出决定。
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内容和决策程序,
按照公司“三重一大”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
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
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原《公司章程》第十条及以后的条款序号进行相应调整。
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