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续贷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 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续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 审阅。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西藏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 拉萨分行续贷款 1 亿元人民币提供担保的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续贷款 1 亿元提供担保并收取 1%的担保费用。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逯一新 罗会远 黄 智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西藏天路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续贷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
---|
公告日期:2017-01-20 |
|
附件:公告原文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