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随着公司国内光伏市场业务拓展以及光伏电站开发、建设业务的开展,为了
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拟向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增加申请不超过30,000
万元人民币的借款总额度,借款期限为一年(自实际放款之日起算),借款方式
为直接向奥欣投资借款或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向奥欣投资申请借款,公司可分
批取得上述借款,并可提前归还。借款次数及相关事项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
公司实际生产及资金实际需求情况决定。借款利率不超过奥欣投资同期向金融机
构融资的融资成本。如公司提前还款,将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
按照上述利率及相关规定,本次在借款总额度内的关联交易金额为公司借款
支付的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400 万元。
我们认为,借款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符合
光伏行业当前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生产经营活
动需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该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借款事项。
2.《关于公司向股东喀什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随着公司国内光伏市场业务拓展以及光伏电站开发、建设业务的开展,为了
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拟向喀什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增加申请不超过20,000万元
人民币的借款总额度,借款期限为一年(自实际放款之日起算),借款方式为直
接向喀什东方借款或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向喀什东方申请借款,公司可分批取
得上述借款,并可提前归还。公司可分批取得上述贷款,并可提前还贷。借款次
数及相关事项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生产及资金实际需求情况决定。
借款利率不超过喀什东方同期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融资成本。如公司提前还款,将
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
按照上述利率及相关规定,本次在借款总额度内的关联交易金额为公司借款
支付的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600 万元。
我们认为,借款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符合
光伏行业当前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生产经营活
动需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该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借款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东 李青原 郭宝平
2017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