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飞天诚信科技) 关于对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实际控制的上海温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温鼎基金)于2015年2月25日向苏州德晟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供14,000万元借款,年利息8.5%,期限为一年,2016年2月25日温鼎基金收回上述借款的全部本金14,000万元及利息1,206.53万元,你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你公司须加强高管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6年10月1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飞天诚信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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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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