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9 证券简称:京天利 公告编码:2017-013号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京天利”)
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间新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2017年度京01民初字第8、9、22-43、63-65
号应诉通知书、传票等共27份诉讼材料。
周俊辉等27名自然人起诉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钱永
耀,请求判令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5,001,612.17元、钱永耀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
本案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间新收到27份诉讼材料,与公司在2016
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情况基本一致,具体详情见: 2016
年12月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23号。
三、判决情况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间,公司新收到此系列案件的69份民事
判决书[(2016)京01民初293-307、316-317、320-326、328-332、334、340-346、
352-364、366-375、389、391、393-399号]。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
偿因虚假陈述给李波等69名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印花税
及佣金合计15,689,352.76元。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用合计
268,661.96元。
针对上述69件案件中的37件案件,公司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其余32件案件公司也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本次公告的判决结果,公司将向法院提出上诉。
根据本次公告的判决情况,以及公司2016年12月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
公告(公告编号:2016-123号)的判决情况,公司将依据所有判决书中的赔偿
金额以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在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中计提相应的预计负
债,对公司2016年度利润影响情况请详见2016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
2017-012号)。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年度京01民初字第293-307、316-317、320-326、328-332、334、
340-346、352-364、366-375、389、391、393-399号
特此公告。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