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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慧球关于诉讼撤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1-19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受理了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决议纠纷一
案(【2016】粤 0304 民初 25320 号)(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6-141),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受理了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公
司决议纠纷一案(【2016】粤民初 25359 号)(未披露),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受理
了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证券交
易所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2016】粤 0304 民初 25409 号)(未披露),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受理了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2016】粤
0304 民初 25441 号)(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6-149)。
    二、诉讼撤诉的基本情况
    出于审慎考虑,公司董事会召开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撤回公司诉讼案件起诉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17-007),公司向广东
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公司于今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4
民初25320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
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
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
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单程序撤诉结案,
减半收取记50元,由原告负担。
    公司于今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4
民初25359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
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
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
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单程序撤诉结案,
减半收取记50元,由原告负担。
    公司于今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4
民初25409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
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
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
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撤诉结案,
减半收取记50元,由原告负担。
    公司于今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4
民初25411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
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
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
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8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撤诉结案,
减半收取记40900元,由原告负担。
    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涉及上述诉讼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进展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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