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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阎克伟)
公告日期:2017-01-1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阎克伟)
    当事人:阎克伟,男,1961年4月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阎克伟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阎克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4月29日至2016年2月5日,阎克伟通过其控制的阎克伟、于庆新证券账户连续交易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世达,股票代码300125)股票。2016年1月29日,阎克伟、于庆新证券账户合计持有“易世达”7,472,023股,占“易世达”总股本(1.18亿股)比例为6.33%,首次超过5%。阎克伟未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停止买入。2016年2月5日,阎克伟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继续买入“易世达”210,000股,阎克伟、于庆新证券账户当日合计持有“易世达”7,682,023股,占总股本比例达6.51%。阎克伟证券账户由本人使用和操作,于庆新证券账户于2015年5月之后由阎克伟使用和操作,交易证券的资金均来源于阎克伟。
  上述事实,有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金往来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阎克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及《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阎克伟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持股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
  二、对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内买入股票行为给予警告。
  三、对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内买入股票行为处以35万元罚款,其中对超比例持股未披露行为给予30万元罚款,对限制转让期内买入股票行为给予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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