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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关于投资设立贵州省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PPP项目项目公司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1-18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贵州省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
         (一期)PPP 项目项目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2016 年 11 月,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或“东华科技”)联合星景生态建设投资(苏州)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星景生态”)组成的联合体中标 “瓮安县草塘“十二塘”
景观工程(一期)PPP 项目”(以下简称“该 PPP 项目”,详见发布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 2016-061
号《关于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PPP 项目的中标(成
交)公告》)。同时,瓮安县政府、县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政府
方”)授权瓮安县草塘古邑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
发公司”)作为政府方代表,参与该 PPP 项目的投资和建设事宜。
    根据本公司与开发公司、星景生态初步达成的《合资协议》,三方
将共同组建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PPP 项目的项目公
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人民币,
其中:本公司出资 194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7%;开发公司出资 500
万元,占 2.5%;星景生态出资 100 万元,占 0.5%。
    2、对外投资审议情况
    2017 年 1 月 16 日,本公司五届二十三次董事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五届十八次监事会以“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投资设立贵州省瓮安县
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PPP 项目项目公司的议案》,同意投
资设立 PPP 项目的项目公司。详见发布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 2017-002 号《五届二十三次董事会(现场结
合通讯方式)决议公告》、2017-003 号《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
议公告》。
       根据公司《章程》、《重大投资决策制度》等规定,本次投资设立
项目公司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适时召开股东大会予以审
议。
       3、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构成风险投资。
       二、该 PPP 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PPP 项目。
       2、中标价:10 亿元人民币,其中:建设投资 7.94 亿元,工程建设
其他费用 1.63 亿元(含征地拆迁费用 1 亿元),基本预备费 0.43 亿元。
       3、建设范围: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总规划面
积 3176511 平方米,建设范围包括古草塘、龙见塘、马露塘、普安塘、
樱花山、天心塘景观工程。
       4、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日常养护、园林绿化的养护等。
       5、项目运作方式:采用“DBFO”(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维护)的
方式;在“DBFO”运作模式下,由项目公司负责该 PPP 项目的设计、融
资、建设及基础设施、生态景观工程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建设服务及运营
维护服务。
       6、项目回报机制:该 PPP 项目采用政府付费机制。政府方通过支
付建设服务费来购买项目公司提供的“投融资、建设”旅游景区基础设
施及生态景观的建设服务,以及由政府方向项目公司支付景区基础设施
生态景观的运营维护费来购买项目公司提供的“运营、维护”服务。支
付服务费用的资金来源于瓮安县政府的财政预算。
       7、建设或服务时间:该 PPP 项目合作期限为 10 年,其中:建设期
2 年,保修期 1 年,运营维护期 7 年。
       PPP 项目具体情况详见发布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 2016-061 号《关于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
工程(一期)PPP 项目的中标(成交)公告》。
    三、投资主体介绍
    项目公司由本公司、开发公司和星景生态共同出资设立,其他投资
方基本情况如下:
    1、开发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9 月,法定代表人为宋鹏先生,注册
资本为 10000 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地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猴场
镇下司社区,经营范围为旅游资源开发、旅游产业相关配套服务、对政
府或出资人授权的实施建设以及文化旅游资源、酒店、旅行社、交通、
餐饮、旅游地产行业进行投资、建设、古邑区范围内相关资源的经营管
理。(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
批的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严禁经营。)
    开发公司系贵州花竹山置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贵州花竹山置
业有限公司系瓮安县人民政府出资建立的县属国有独资公司,代表瓮安
县人民政府对所辖公司行使管理职责。本公司与开发公司、贵州花竹山
置业有限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星景生态:成立于 1996 年 11 月,法定代表人为陈祥华先生,
注册资本为 3512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苏州高新
区何山路银枫大厦,主要从事投资与资产管理、项目管理与咨询、生态
湿地修复与保护、水生态治理与保护、城市景观、园林绿化及养护、风
景园林规划设计、城市绿地及生态湿地的运营养护等。
    星景生态系上海复星集团旗下的专业 PPP 投资平台。上海复星集团
创建于 1992 年,于 2007 年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是中国最大的综合
类民营企业集团之一。本公司与上海复星集团、星景公司均不存在关联
关系。
    四、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出资方式
    本次投资各方均以现金方式出资。
    2、标的公司情况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瓮安县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景观生态建设与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设计施工;公园、
湿地、水生态养护运营及工程管理等,经批准可以从事旅游、广告和商
业物业经营等业务,最终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为准。
    五、《合资协议》及《PPP 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
    投资金额及出资时间:各方在项目公司成立后 30 日内一次性出资
到位。本公司出资 194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7%;开发公司出资 500
万元,占 2.5%;星景生态出资 100 万元,占 0.5%。
    组织机构:项目公司设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本公司委
派 3 名(含职工董事 1 名),开发公司委派 1 名,星景生态委派 1 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本公司提名;设副董事长 1 名,由开发公司提
名。项目公司不设监事会,由开发公司委派 1 名,职代会选举 1 名。
    政府付费:整个费用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项目总投资费用,由政
府方于第 4-10 年连续 7 年偿还;二是资金成本(为中标通知书确认的
资金成本,即年化利率 7.9%),为项目建设所投入资金而发生的资金成
本,按照等额本金进行核算,由政府方自合作期第一年开始支付,主要
用于项目公司支付融资方的利息;三是各项税费及其他费用,在合作期
内由政府方每半年支付一次;四是运营维护费用,在运营维护期内每半
年支付一次。
    利润分配:项目公司达到法定及约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各方股东
按照实缴的注册资本比例进行利润和其它剩余权益分配。
    六、本次投资的目的、风险及影响
   该 PPP 项目已纳入全国 PPP 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具有一定的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投资效益测算
    本项目中标的资金成本年化利率为 7.9%。
    本公司的投资效益主要包括:一是对项目公司的投资收益;二是对
该 PPP 项目实施总承包的工程收益。
    (二)投资风险分析
    该 PPP 项目面临诸如政策风险、融资风险、政府财政支付风险等,
其中重点是政府财政支付风险。
    根据瓮安县财政支出能力评估可知,作为其第一个 PPP 项目,本项
目占瓮安县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最高年份比例为 5.21%(低于 10%),
不构成财政支付压力。
    本公司将切实做好事前风险防范工作,加快和完善项目运作报批手
续;优化融资筹划,拓展融资渠道,尽量以优惠利率签订融资协议;加
强与政府沟通,做好合同管理和法律方面的安排。
    (三)投资影响分析
    本公司投资该 PPP 项目拓展了公司的业务领域,并带动了工程业务。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
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 PPP 项目合作期限为 10 年,若项目顺利履行,预计对本公司未
来 10 年内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
    七、其他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投资设立该 PPP 项目的项目公司发表了独立意
见。独立意见全文发布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的巨潮资汛网。
    本公司将依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定,及时披
露该项投资工作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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