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投资设立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
PPP 项目项目公司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投
资设立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PPP 项目项目公司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中标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PPP 项目,
根据该 PPP 项目招标文件、项目合同等要求应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
司作为 PPP 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和运营维护主体,符合国家《关于
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
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
金[2014]113 号)合同》等政策规定。
2、公司投资设立该 PPP 项目公司事项将分别提交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该 PPP 项目规模及投资金额较大,公司应切实做好相关风险的
事前防范工作。
4、我们同意公司投资设立该 PPP 项目的项目公司;同意将该投资
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魏 飞 张志宏 李朝东
二○一七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