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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关于对参股公司增资事项的更正补充公告
公告日期:2017-01-17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参股公司增资事项的更正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飞马
国际”)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对参股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7-002),为支持合资公司广东广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物供应链”)的经营发展,增强其资本实力,本公司和广物供应链其他股东广东
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泊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广物供应链进行增
资,其中,本公司以人民币现金 1,438.09 万元认缴广物供应链新增注册资本人民
币 1,307.30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广物供应链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3,845 万元
增至 6,152 万元;本公司持有广物供应链股权比例从 38%增加到 45%,广物供
应链仍为本公司参股公司,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本次增资前,广物供应链为本公司参股公司,其董事黄壮勉、王丽梅为本公
司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1.3、10.1.5
条规定,广物供应链为本公司关联法人。由于对关联交易事项的理解存在偏差,
公司未将本次增资归为关联交易事项,导致未准确按照关联交易类别进行信息披
露,对此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确保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现就本次对
参股公司增资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更正、补充公告如下:
    一、更正事项
    1、原公告:
    “一、对外投资概述
       ……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2、现更正:
       “一、对外投资概述
    ……
       3、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补充事项
       1、增资标的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广物供应链为本公司参股公司,其董事黄壮勉、王丽梅为本公司董事,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1.3、10.1.5 条规定,广
物供应链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公司本次对广物供应链进行增资事项涉及关联法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本次增资事项涉及关联交
易。
       2、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不产生关联交易,
不存在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3、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6年度,公司与广物供应链发生关联交易的金额为0.00万元;2017年1月1
日至今,公司与广物供应链发生关联交易的金额为0.00万元(不含本次公司对其
增资额度)。
       4、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参股公司增资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如下:
       A、本次对参股公司增资事项,公司未准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关联
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为公司对关联交易事项理解偏差所致。对于本次对参股公司
增资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隐瞒情形。
    B、公司务必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深化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
露要求认识,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知情权等
合法利益。
    C、本次增资新增注册资本的认购价格以评估报告确定的估值为基准,交易
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
意公司对参股公司进行增资。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参股公司增资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A、本次交易有利于参股公司增强资本实力,有助于参股公司拓展业务规模,
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B、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公司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C、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参股公司增资事项。
    5、保荐机构意见结论
    公司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就公司对参
股公司增资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飞马国际本次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未准确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是公司对关联交易事项理解
偏差所致。对于本次对参股公司增资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隐
瞒情形,且公司已履行了内部审议程序。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敦促公司加
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深化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要求认识,提升公
司信息披露质量和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知情权等合法利益。
    飞马国际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管理层为推进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核
心竞争力的需要,系正常商业行为,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6、备查文件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参股公司增资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
立意见;
    (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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