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市中法”)邮寄来的(2017)川01民初184号《告知合议
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
等相关文件资料。在收到本次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件之前,公司未收到该案相关的民
事起诉状、资料。
二、本次诉讼案件内容、理由和请求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兰其彬
被告1: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北京银新投资有限公司
(二)诉讼内容与理由
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被告北京银新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原被告分别于
2015年11月1日、2015年5月3日、2016年2月3日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出借人为原告
北京银新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向原告分别借款1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借期
分别为1年、6个月、2个月,原告按约定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履行了出借的义务,公司
实际使用了全部三笔借款1500万元、730万元、2000万元。到期后两被告没有归还借
款,2016年9月26日被告公司向原告做出书面承诺:愿意与北京银新投资有限公司一
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诺已充分了解借款的来源、流转及使用情况并对该债务的真
实性不持异议。但至今两被告仅在2016年9月30日支付了10万元利息,本金一直拖欠
至今。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连带立即归还原告出借本金人民币4230万元。
2、判令被告连带支付自出借之日起至还清日为止的利息:1500万元自2015年5月
4日起按年息15%计算;730万元按年息24%计算利息;2000万元自2016年2月3日起按年
息24%计算,暂计利息金额800万元。
3、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全部律师费,其中一审律师费136万元;案件受理费、
保全及其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汇
总如下:
涉案金额 是否形成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诉讼(仲裁)进展
(万元) 预计负债 及影响 判决执行情况
银基置业不服判决
个人劳动争议合计 27.06 否 未结案 未执行
申请上诉改判
二审中、受理中或
各类合同纠纷合计 3345.83 否 未结案及协商调解中 执行、履行或胜诉
上诉中
2、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2017年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及时公告以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3、《民事起诉状》;
4、《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