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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烯碳:关于收到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1-17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8月23日,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对我公司2001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银河园”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向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沈地税三稽处【2016】20002号)。
    (详见公司2016年8月2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2016-065)。 2017年1月13日,公司收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辽地税复决字[2017]第1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2012年9月27日至2016年8月1日,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申请人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银河园”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了检查。“银河园”项目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浑北天坛地区,系申请人取得的651767.40平方米建设用地中滚动开发的第一期建设项目。
    对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沈地税三稽处[2016]200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争议事项有八个:一是对于检查期间申请人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应从检查应补缴税款数额中剔除,申请人与被告申请人之间存在分歧。二是对于B项目增值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分歧。三是对于追缴税款的追征期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分歧。四是对于契税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分歧。五是对于追征契税的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表述清楚。六是对于税务检查时间,申请人认为过长。
    七是对于税务检查主体,申请人认为沈地税三稽处[2016]200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表述不够明确。八是对于“银河园”项目土地成本如何分摊,申请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分歧。
    被申请人在两份答辩书中对申请人提出上述争议事项事项进行了认真全面解释与说明。
    省地税认为:尽管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书个别表述和用语不够严谨,但不影响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税务处理决定意见的理解。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沈地税三稽处[2016]200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以下决定:
    1、决定意见类型: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2、决定意见内容:维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沈地税三稽处
    [2016]200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复决字【2017】第1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意见内容:“维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沈地税三稽处【2016】200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司拟对上述事项追溯调整,预计滞纳金影响2016年当期利润约-5,000万元,具体金额以缴纳税款时税务局出具滞纳金缴款书为准;影响期初留存收益约-5,792元,该事项的追溯调整尚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我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相关事项及进度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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