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
注销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认真审核,本着审慎、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对已离职的 19 名激
励对象认购的 399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的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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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小琴 王桂华 全 泽
2017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