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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杨世江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1-05
关于对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杨世江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本所上市公司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黄河”或“公司”)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杨世江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新盛投资持有3954.74万股兰州黄河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1.29%,且为非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股票。2016年10月27日、10月28日,新盛投资通过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卖出公司股票126.43万股,成交均价19.86元/股,成交金额2490.35万元。新盛投资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第八条的规定。
    2016年10月1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世江通过其控制的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兰州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票并承诺在增持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016年11月10日,杨世江通过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5234股,且因新盛投资同为杨世江实际控制,新盛投资于2016年10月27日、10月28日的减持行为也构成对不减持承诺的违反。
    新盛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杨世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 对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2. 对杨世江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杨世江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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