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关于对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1-05
关于对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本所上市公司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发”)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按规定审议及披露与控股股东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
    2014年7月21日、2014年8月8日,深华发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5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授权董事长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2014年7月22日,深华发披露了《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2014年9月28日,深华发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签订了《中信乾景绿色星城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T2类信托合同》,约定深华发认购该信托计划的T2类信托单位,认购金额共计5亿元。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新东方”)系深华发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以下简称“武汉中恒”)的全资子公司,在此前的9月25日,武汉新东方已与中信信托签订《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约定中信信托向武汉新东方发放贷款金额不超过5亿元,贷款总金额以中信信托为向武汉新东方发放贷款而发行的中信乾景绿色星城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的T2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本金的金额之和为准。
    2014年12月26日,深华发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乾景5期)(以下简称“中信乾景5期”)账户转账5亿元购买信托产品。同日,中信乾景5期账户向武汉新东方转账5亿元发放贷款,武汉新东方又将5亿元转账至武汉中恒。2015年9月7日,武汉新东方向中信信托归还5亿元贷款本金,并共支付贷款利息4,461.80万元和提前还款补偿金76.39万元。2015年9月8日,中信信托向深华发支付5亿元信托本金,并共支付信托收益4,283.33万元,信托本金及收益金额约占深华发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2.74亿元的198.4%。
    深华发向中信信托购买信托产品的资金用于向武汉新东方发放贷款,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深华发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在2014年年报、2015年半年报中完整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往来事项
    2015年8月底,深华发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中秋与深圳市万科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财务”)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祝九胜口头约定,将深华发5亿元资金存放在万科财务,万科财务支付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偿。5亿元资金占深华发2014年度经审计总资产11.6亿元的43.10%。2015年9月8日,深华发将5亿元资金划转至万科财务。2015年12月31日,万科财务向深华发分别转款5亿元和1,920万元。针对上述资金往来事项,深华发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按规定审议及披露超额关联交易事项
    2014年4月18日、2014年5月14日,深华发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2014年度视讯业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议案,深华发或全资子公司武汉恒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恒发科技”)2014年度向控股股东武汉中恒的子公司武汉恒生光电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恒生光电”)采购液晶显示屏金额不超过1,200万美元。2014年4月22日,深华发发布了《2014年度视讯业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2014年3月至10月,武汉恒发科技和武汉恒生光电共签订10份液晶显示屏购销协议,合同采购金额共计28,452.60万元,超过了审议并披露的预计总金额。其中,截至2014年6月,双方签订的购销协议金额共计7,142.56万元,已近预计总金额。2014年7月至10月,双方继续签订了5份购销协议,合同金额分别为1,0019.56万元、9,006.93万元、200.06万元、1,083.50万元、1,000万元,分别占深华发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74亿元的36.57%、32.87%、0.73%、3.95%、3.65%,上述合同金额共计21,310.05万元,占深华发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77.74%。根据上述购销协议,2014年3月至12月,武汉恒发科技共向武汉恒生光电预付货款27,969.41万元,实际执行的购销协议金额为2,789.52万元。2014年12月,武汉中恒代武汉恒生光电向武汉恒发科技归还了未执行合同的预付款2.04亿元,并支付了部分预付款项利息392万元。针对上述超额关联交易事项,深华发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深华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10.2.5条和第10.2.11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9.1条、第9.2条、第10.2.5条和第10.2.11条的规定。
    深华发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中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深华发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中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1月5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