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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数控:关于收到重大诉讼材料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1-16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重大诉讼材料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收到威海经济
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诉状、传票等诉讼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原告高鹤鸣、刘传金、李壮由于借款纠纷于 2017 年 1 月 9 日共同
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向公司送达了民事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4年11月21日,为满足公司资金周转、缓解资金压力,经公司2014年度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向原控股股东汤世贤、高鹤鸣、李壮、刘传金
借款不超过人民币26,000万元,其中向汤世贤借款不超过20,000万元,向高鹤鸣借
款不超过3,000万元,向李壮、刘传金分别借款不超过1,5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2014年11月6日披露的《关于向关联自然人借款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4-045)。
    2014年12月26日,经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持
有的威海华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全部66.32%的股权以人民币28,021.96万元的价格
转让给汤世贤,并以借款20,000万元抵顶部分股权转让款。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向高鹤鸣、李壮、刘传金借款余额仍为6,000万元,因公
司资金紧张,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其中,向高鹤鸣借款2,500万元,向李壮借
款2,000万元,向刘传金借款1,500万元(2017年1月2日,高鹤鸣与李壮签订债权转
让协议,将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转让给李壮)。
    (一)诉状一
    原告:高鹤鸣
    请求事项:
    1、判令公司偿还借款 2,500 万元及利息 312.5 万元;
    2、判令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 2017 年 1 月 2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判令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 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3,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4 年
12 月 2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 日,借款利息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 6%计算。2016
年 12 月 2 日借款到期后,公司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公司与原告签订协议延长
借款期限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并约定逾期按借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017 年 1 月 2 日原告将借款本金 500 万元及利息的债权转让给李壮。公司至今未
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此,特诉至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依法判如
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诉状二
    原告:刘传金
    请求事项:
    1、判令公司偿还借款 1,500 万元及利息 187.5 万元;
    2、判令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 2017 年 1 月 2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判令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 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4 年
12 月 2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 日,借款利息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 6%计算。2016
年 12 月 2 日借款到期后,公司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公司与原告签订协议延长
借款期限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并约定逾期按借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公司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此,特诉至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请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诉状三
    原告:李壮
    请求事项:
    1、判令公司偿还借款 2,000 万元及利息 250 万元;
    2、判令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 2017 年 1 月 2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判令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 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4 年
12 月 2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 日,借款利息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 6%计算。2016
年 12 月 2 日借款到期后,公司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公司与原告签订协议延长
借款期限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并约定逾期按借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017 年 1 月 2 日原告受让高鹤鸣对公司享有的借款本金 500 万元及利息的债权。
公司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此,特诉至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请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将于 2017 年 2 月 14 日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审理及判决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案涉案金额约为 6,75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73%。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共有 66 项诉讼或仲裁事项,其
中 24 项处于执行过程中,单项和累计均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 规定的
重大诉讼和仲裁的披露标准;涉案总金额 7,845.6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8.98%,其中公司起诉涉案 42 项,金额 5,215.5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97%。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诉讼或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 14,595.67 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6.72%。
       除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
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三份;
    2、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2017)鲁 1092 民初 21 号;
    3、借款及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4、债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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