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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发展: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1-14
债券代码:112233        债券简称:14 漳发债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01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漳州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1 号),具体内容如
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6 年 3 月 4 日,你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子公司漳州市晟发房
地产有限公司收购漳州晟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达置业)100%
股权。3 月 29 日,晟达置业完成工商变更手续,成为你公司的子公
司。
       2014 至 2015 年,晟达置业与漳州市一建工程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更名为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龙建投)签订多
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合计为 15,226.40 万元。截至你公司
收购时,晟达置业尚未向漳龙建投付款的金额为 9,118. 91 万元,尚
未履行的合同金额为 7,355.76 万元(占你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3%)。鉴于漳龙建投为你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
司的下属子公司,你公司收购晟达置业完成后,晟达置业与漳龙建投
签署的上述合同所涉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达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标准。收购时,你公司对晟达置业与漳龙建投之间的上述交易未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亦未履行审议程序,直至 2016 年 10 月 20 日你公
司方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于 11 月 18 日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2016 年半年报未披露晟达置业与漳龙建投的关联交易
    收购完成后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晟达置业与漳龙建投发生关联
交易金额为 1,457.37 万元,支付工程款金额为 1,092.5 万元,你公司
在 2016 年半年报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不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未按工程进度确认晟达置业对漳龙建投的应付账款
    晟达置业未按照工程进度确认与漳龙建投的应付账款,导致你公
司 2016 年半年报少计应付账款 2,128. 02 万元,少计存货 2,128. 02
万元;2016 年三季报少计应付账款 2,290.14 万元,少计存货 2,290.14
万元,占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74%。上述情况不符合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
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警示如下:一要严格遵守《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出现;二要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完善内部信息
报送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三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
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四要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
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纠正上述会计核算错误,提高会
计信息质量;五要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促进有关人员勤勉尽
责。
       你公司应在 30 日内就上述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
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
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
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按上述警示函的要求,加强内部控制及财务管理,严格遵
守《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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