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
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夏如意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等进行核查,我们未发现其有《公
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
入期的情形。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据此,我们同意聘任夏如意先生担任公司副总
经理。
二、关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提高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
率,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提高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章程》、《投资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据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额度提高至人民币 13 亿元。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汉斌
孔雨泉
马敬仁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