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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柯玛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1-14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澳柯玛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58 号)核准,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4,681,269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为每股 7.88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746,088,399.72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728,096,250.68
元(不含税)。截至 2016 年 12 月 22 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中兴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此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16)第 SD04-0010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2017 年 1 月 12 日、13 日,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
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青岛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
保税区支行(以下合称“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
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专户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用途
中信银行青岛开发 8110601013600500270       351,982,800.00     商用冷链产品智能
区支行                                                        化制造项目
中国银行青岛香港 224731758988              109,612,571.94     商用冷链技术中心
路支行                                                        建设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青岛 37150198571000000590 110,000,000.00          新型节能冷藏车建
保税区支行                                                    设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青岛 3803021638000000645       157,885,100.00     线上线下营销平台
市南第二支行                                                  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公司相关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机构作为公司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
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专户存储银行
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
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万里、刘能清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专户
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协议列明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
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保荐机构发现公司、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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