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周勇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2017-01-09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5号
当事人:
周勇,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赵平,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赵海月,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九生化)股东周勇、赵平系夫妻关系,周勇与赵海月系母女关系,3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2015年8月31日,周勇及其一致行动人赵平、赵海月合计持有公司1222.172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65%。周勇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持股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公告义务,也未告知公司存在的一致行动关系。
此后,周勇及其一致行动人继续频繁买卖公司股票,截至2016年3月31日,周勇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公司的持股达到1533.2339万股,持股比例达6.3535%。经监管问询和督促,周勇及其一致行动人赵平、赵海月于2016年8月12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承认其一致行动关系。
公司股东周勇及其一致行动人赵平、赵海月隐瞒一致行动关系,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且违规增持数量巨大,情节严重。股东周勇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八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22条、第3.1.6条和第11.9.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周勇及其一致行动人赵平、赵海月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相关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其作出的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一月九日